原告: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石市黃石港區(qū)。
委托代理人:江龍海,男,湖北道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穴市。
原告紀某某與被告游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原告紀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游某返還借款24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事實和理由:游某于2015年1月1日向其借款240000元,后未還款。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紀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游某的準確送達地址,經本院查證后仍不能確定,因此本案的被告不明確,無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紀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姜亞群
書記員: 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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