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國喜
陳華(河北日月新律師事務所)
伊建國
遵化市中凱物流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王靜(河北尚仁律師事務所)
原告紀國喜。
委托代理人陳華,河北日月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伊建國。
被告遵化市中凱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遵化市新店子鎮(zhèn)東南宅村。
負責人楊金生,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34號。
負責人曹煒,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靜,河北尚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紀國喜與被告伊建國、遵化市中凱物流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董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紀國喜的委托代理人陳華,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伊建國、遵化市中凱物流有限公司負責人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quán)益受法律保護。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伊建國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票據(jù)時間為2015年1月22日,不能證實與此次事故的關聯(lián)性??紤]施救費屬實際支出的費用,參照河北省道路救援服務標準,本院酌定給付原告施救費1900元。關于停運損失的賠償問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未提交停運損失免賠的相關證據(jù),故保險人對停運損失應予賠償。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對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損失及停運損失有異議,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故原告的車輛損失數(shù)及日停運損失數(shù)額本院采納河北博泰安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的鑒定意見。停運時間應以車輛實際維修的時間為準。公估費是原告為確定其損失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損失由保險人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以本院核定為準。
肇事車輛冀B×××××-冀B×××××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兩份交強險和兩份商業(yè)三者險,故原告紀國喜的合理損失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先在交強險限額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該保險公司按所承保的肇事車輛承擔的賠償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金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賠償原告紀國喜4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金額賠償原告紀國喜25861元,合計2986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40元,由被告伊建國負擔,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同時在7日內(nèi)繳納上訴費,逾期按放棄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quán)益受法律保護。唐山市曹妃甸區(qū)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伊建國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票據(jù)時間為2015年1月22日,不能證實與此次事故的關聯(lián)性??紤]施救費屬實際支出的費用,參照河北省道路救援服務標準,本院酌定給付原告施救費1900元。關于停運損失的賠償問題,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未提交停運損失免賠的相關證據(jù),故保險人對停運損失應予賠償。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對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損失及停運損失有異議,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間內(nèi)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故原告的車輛損失數(shù)及日停運損失數(shù)額本院采納河北博泰安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的鑒定意見。停運時間應以車輛實際維修的時間為準。公估費是原告為確定其損失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損失由保險人承擔。原告的合理損失以本院核定為準。
肇事車輛冀B×××××-冀B×××××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兩份交強險和兩份商業(yè)三者險,故原告紀國喜的合理損失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先在交強險限額承擔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該保險公司按所承保的肇事車輛承擔的賠償比例在商業(yè)三者險金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賠償原告紀國喜4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金額賠償原告紀國喜25861元,合計2986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40元,由被告伊建國負擔,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交納。
審判長:董偉
書記員:石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