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呂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呂某某。
以上二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馮立云,河北千山恒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二上訴人委托代理人:董偉,河北千山恒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米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米某某。
上訴人呂某某、呂某某為與被上訴人米某某、米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2015)正民城初字第000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趙勇?lián)螌徟虚L,審判員于英、陳麗娜參加評議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代書記員王浩擔任本案記錄。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米某某與米某某系姐妹關系。呂某某與呂某某系父子關系。2014年9月1日,呂某某為米某某和米某某出具證明一份,今欠米某某、米某某現(xiàn)金36萬元于2014年9月7日還清,到期未還賣村西北關景城房產(chǎn)償,由呂某某擔保。庭審中,米某某稱,欠款是呂某某妻子高會欣所借的44萬元,其中有米某某24萬元,經(jīng)多次催要,高會欣給付現(xiàn)金8萬元,通過銀行給米某某銀行卡還款2000元,余款未付。2014年9月1日米某某和米某某去呂某某家催要借款,高會欣給了8萬元后生氣走了,呂某某和呂某某表示愿意承擔償還借款,一個星期內(nèi)付清,呂某某當場書寫的欠條證明。對出具的欠款證明呂某某承認無異議,承認擔保人呂某某的手印是呂某某本人。但呂某某稱,借條是米某某和米某某逼著寫的,借款是高會欣所借,借款不知道她干什么用了,具體欠款數(shù)額不清楚,只是聽高會欣說還欠6萬元。對此,米某某和米某某稱,呂某某說的不是事實,并出示2014年8月19日高會欣以高琳名義書寫的借條,對米某某和米某某提供的高會欣書寫的借條,呂某某辯稱,不知道,不清楚。
另查明,高會欣與呂某某系夫妻關系。經(jīng)詢問高會欣,高會欣承認向米某某和米某某借款是事實,但對借款本金數(shù)額前后矛盾,不能具體說清楚,并稱,陸續(xù)還了尚欠7萬元。但高會欣及呂某某均未提供證明償還借款的證據(jù)?,F(xiàn)高會欣因詐騙羈押于石家莊市看守所。
原審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高會欣向米某某和米某某借款44萬元,由高會欣以高琳名義書寫借條為證,對該借條呂某某未提供反駁的證據(jù)。在米某某和米某某的催要下,呂某某為米某某和米某某出具的欠款證明,表示七天內(nèi)償還,并由呂某某擔保。呂某某和呂某某自愿承擔高會欣所欠的借款,是自行處分其家庭債務的權(quán)利,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合理合法,該院予以支持。呂某某和呂某某作為成年人應明白書寫欠條承擔欠款的法律后果,故對呂某某辯稱證明欠條是米某某和米某某逼其書寫的主張,該院不予采納。呂某某辯稱欠米某某和米某某借款6萬元及高會欣稱欠米某某和米某某借款7萬元的主張,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該院不予采納。扣除高會欣已償還的2000元,呂某某應償還米某某和米某某借款35.8萬元,呂某某作為擔保人應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呂某某不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該院判決為:一、限呂某某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償還米某某、米某某借款35.8萬元;二、呂某某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連帶承擔呂某某償還米某某、米某某借款35.8萬元的付款責任,其承擔責任后可向呂某某追償。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700元,由呂某某負擔。
本院二審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誤。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本案是否遺漏了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以及本案是否涉及經(jīng)濟犯罪。
關于本案是否遺漏了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問題。呂某某和呂某某主張高會欣系案涉借款的實際借款人,本案應當追加高會欣為原審被告。案涉借款確為高會欣向米某某和米某某所借,高會欣也向米某某和米某某出具了借條,在米某某和米某某向高會欣索要借款未果的情況下,呂某某和呂某某又向米某某、米某某出具了《證明》,呂某某承諾在三天內(nèi)由其償還借款并由呂某某為呂某某償還借款提供了擔保,而作為債權(quán)人的米某某和米某某對此表示同意并接受,至此,呂某某與高會欣之間就案涉借款的償還形成并存的債務承擔,呂某某與高會欣對于案涉借款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作為債權(quán)人的米某某和米某某既可以要求高會欣償還借款,也可以要求呂某某償還借款并要求呂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此,高會欣不屬于本案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原審法院未追加高會欣為本案當事人,并無不當。
關于本案是否涉及經(jīng)濟犯罪問題。雖然高會欣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并羈押,但是呂某某和呂某某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高會欣涉嫌詐騙犯罪與本案所涉民間借貸糾紛屬于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而且米某某和米某某也未就案涉款項向公安機關舉報高會欣涉嫌詐騙,因此,呂某某和呂某某有關本案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并駁回米某某和米某某起訴的主張,因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呂某某和呂某某的上訴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700元由上訴人呂某某和呂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勇 審 判 員 于 英 審 判 員 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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