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高清,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被告嚴某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界市分公司崇文營銷服務部(下稱財保崇文營銷部)。
原告管某某訴被告李某某、嚴某平、財保崇文營銷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由審判員胡萬生獨任審判,于2014年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清、被告李某某、嚴某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財保崇文營銷部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被告李某某駕駛湘G×××××重型廂式貨車從湖北武漢市前往湖南省張家界市,當日21時30分許,行至滬渝高速公路滬渝向1067KM+600M處時,撞上已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原告管某某駕駛的鄂D×××××小轎車,造成該車受損及乘車人馮莉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李某某承擔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管某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原告管某某的受損車經(jīng)荊州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其車、物損失總額為44485元。(其中材料費37685元、工時費6300元、輔料費500元),支付車損認證費1735元。經(jīng)查,事故車湘G×××××為被告嚴某平所有,雇傭被告李某某為其司機,該車在被告財保崇文營銷部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但未購買不計免賠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上述事實,有原告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事故責任認定書、車損鑒定書、鑒定費票據(jù)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以致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由此造成的損失46220元,被告應承擔民事責任。但原告只主張賠償45620.6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受雇于被告嚴某平,其民事責任應由雇主嚴某平承擔。因事故車湘G×××××在被告財保崇文營銷部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其損失應由被告財保崇文營銷部在其承保范圍內(nèi)承擔賠付責任,免責部分則由被告嚴某平承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界市分公司崇文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項下賠償原告管某某車損費2000元;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43620.6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界市分公司崇文營銷服務部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減除免賠率20%后,賠償給原告管某某34896.48元。
二、由被告嚴某平賠償原告管某某8724.12元。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履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嚴某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人民幣300元,款匯(收款人:荊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結(jié)算戶,帳號:260201040006032,開戶行:農(nóng)業(yè)銀行荊州市分行直屬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胡萬生
書記員:楊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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