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江漢。
委托代理人:熊力,蘄春縣漕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顧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煒,湖北貴有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管江漢因與被告顧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海龍獨任審理,于2016年5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管江漢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力,被告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是雙方屬于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或是勞務關系。
被告顧某某主張雙方屬于承攬合同關系,但在本案中原告管江漢是在被告顧某某指定的場所、并由被告提供木料和臺鋸進行作業(yè),被告在期限內(nèi)未能提交充足證據(jù)證實雙方之間有承攬合同關系,被告該項辯稱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管江漢主張雙方成立雇傭合同關系,因管江漢并非長期在被告顧某某處從事木工作業(yè),雙方約定按完成工作量結(jié)算。原告主張由被告按照每天200元發(fā)工資無證據(jù)證實,雙方之間應按照勞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調(diào)整。
被告顧某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在將二次結(jié)構(gòu)的木工工程交由原告管江漢施工時,未審查其是否具備專業(yè)資質(zhì)或技術能力,且在施工過程中未能盡到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對原告?zhèn)麣埖暮蠊哂休^大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原告損失60%責任。原告管江漢作為長期從事木工作業(yè)的木工,對木工作業(yè)之中的危險性應有足夠的認識。其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施工時未能盡到必要的安全注意義務,因自身不慎導致事故的發(fā)生,自身具有較為明顯的過錯,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對應的民事責任,即自行負擔損害責任40%。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153197.57元。被告顧某某應當按照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管江漢91918.54元,扣除已經(jīng)墊付的84078.05元,被告顧某某還應當賠償原告管江漢7840.49元。原告管江漢其余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顧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管江漢損失7840.49元。
二、駁回原告管江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發(fā)生法律效力判決指定時間履行支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履行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4.66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92.33元,由原告管江漢負擔192.33元,被告顧某某負擔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通過郵政匯款,收款人: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備注中應注明上訴人名稱及一審案號)。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海龍
書記員:陳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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