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余國慶,湖北源規(guī)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區(qū)。
原告簡某某訴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國勝獨任審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余國慶、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某向原告簡某某借款,并出具借條,原告簡某某以現金方式支付被告劉某某借款。原、被告雙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劉某某向原告簡某某借款后拒不償還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原告簡某某請求被告劉某某償還其借款本金220,000.00元,并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的辯稱理由無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四)、(七)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償還原告簡某某借款人民幣220,000.00元及利息(從2017年5月16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計算至借款付清之日)。
本案案件受理費4,600.00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該款原告已預繳,待判決生效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上訴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在本市的當事人,請到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辦理現金交費手續(xù),并將交費憑證復印件送交本院。外埠當事人交費可通過轉賬或匯款,收款單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賬號:17×××61,請在匯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訴訟費”字樣,匯款后將匯款憑證傳真至本院,傳真號:0711-3357122。
審判員?。宏悋鴦?/p>
書記員:: 袁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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