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某某
劉子健(河北圣佑律師事務所)
陳麒(河北圣佑律師事務所)
某公司
宋新朝(北京五泰律師事務所)
原告第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子健、陳麒,河北圣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豐收路188號。
負責人黃益興,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新朝,北京市五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第某某訴被告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子健、陳麒,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新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被告之間簽訂了《石家莊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對于原告主張在簽訂合同時,被告拒絕讓原告看到合同全部內容,只給原告需要簽名的部分讓原告簽字的主張,沒有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間是平等主體關系,不存在被告脅迫原告或原告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情形。因此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可。對于原告主張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六條無效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被告賠償面積損失,被告提交的交房結算單和支付憑單顯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對原告的面積差予以退款,原告已收到了被告的退款。對于原告主張按照3%面積差額以上及以內面積退款、并支付利息差額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第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81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2381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被告之間簽訂了《石家莊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對于原告主張在簽訂合同時,被告拒絕讓原告看到合同全部內容,只給原告需要簽名的部分讓原告簽字的主張,沒有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間是平等主體關系,不存在被告脅迫原告或原告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的情形。因此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可。對于原告主張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六條無效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被告賠償面積損失,被告提交的交房結算單和支付憑單顯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對原告的面積差予以退款,原告已收到了被告的退款。對于原告主張按照3%面積差額以上及以內面積退款、并支付利息差額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第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81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周健
審判員:李麟
審判員:張卓婭
書記員:王海霞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