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團風縣人,住團風縣。
委托代理人王映火,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執(zhí)業(yè)證號碼:14201200910673167。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團風縣人,住團風縣。
被告邵某某(曾用名邵夢鳳,系宋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團風縣人,戶籍所在地武漢市武昌區(qū)。
原告童某某與被告宋某某、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晉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諶奇金、邵志光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映火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宋某某、邵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系熟人關系。2015年4月12日,被告宋某某以接工程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今借到童某某現(xiàn)金壹拾萬元整,(按月息2分)”的借條一張。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二被告拒不還款。故具狀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所請。
同時查明,二被告于2015年3月16日在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結婚登記。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宋某某的債權債務事實清楚,有宋某某出具的借條佐證,被告宋某某應向原告償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該債務發(fā)生在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故被告宋某某對原告童某某所承擔的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被告邵某某亦應承擔共同清償責任。原告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宋某某、邵某某共同向原告童某某償還借款100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利息計算方法:自2015年4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借款付清之日),限判決書生效后5日內付清。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宋某某、邵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晉 人民陪審員 諶奇金 人民陪審員 邵志光
書記員: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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