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系受害人童為淼父親。原告:董興旺,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系受害人童為淼母親。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群、張文娟,均系湖北昕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系鄂L×××××(鄂L×××××)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實際車主。被告:咸寧車路緣運輸有限公司,系鄂L×××××(鄂L×××××)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住所地: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官埠橋鎮(zhèn)小泉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咸寧直屬營銷服務部),系鄂L×××××(鄂L×××××)重型半掛牽引車承保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寧市銀泉大道***號。負責人:李巖,人保財險咸寧直屬營銷服務部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李瑩、林安迪,均系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因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損失人民幣526349.50元(分責后的損失);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9日22時26分許,被告李某某駕駛鄂L×××××(鄂L×××××)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咸寧市恒基混凝土公司門前往咸安區(qū)溫泉岔路口方向,車沿咸安區(qū)慶展路行駛至慶展路與馬柏大道路口壓越雙實黃線左轉彎時,與由岔路口方向駛來直行的由受害人童為淼醉酒駕駛的鄂L×××××號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受害人童為淼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咸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李某某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受害人童為淼應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現(xiàn)查明,事故車輛鄂L×××××(鄂L×××××)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是被告咸寧車路緣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咸寧直屬營銷服務部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率險。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李某某辯稱:對原告所訴的事實無異議,請求法院依法處理。被告咸寧車路緣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和證據(jù)。被告人保財險咸寧直屬營銷服務部辯稱:本案交通事故屬實,保險公司同意在保險限額內依法賠償;原告的訴求過高,請求法院依法核減;被告保險公司不是直接侵權人,不承擔本案的鑒定費、訴訟費。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及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原告童某某、董興旺訴被告李某某、咸寧車路緣運輸有限公司、人保財險咸寧直屬營銷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張文娟,被告李某某,被告人保財險咸寧直屬營銷服務部委托代理人林安迪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咸寧車路緣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生命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所訴的事實及被告辯稱的理由與庭審中查明一致的,本院予以認定。被告人保財險咸寧直屬營銷服務部在法庭辨論中認為受害人童為淼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受害人童為淼事故前居住在城鎮(zhèn),且不是靠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收入作為生活來源的事實。因此原告主張受害人童為淼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大小的比例分擔責任。根據(jù)事故當事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行為過錯及各自造成事故原因力的大小,結合庭審中查明的事實,本院確認被告李某某應承擔本次事故70%責任,受害人童為淼應承擔本次事故30%責任。被告李某某將事故車輛鄂L×××××(鄂L×××××)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被告咸寧車路緣運輸有限公司的名下參與道路運輸經(jīng)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囊?guī)定,被告咸寧車路緣運輸有限公司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被告李某某將事故車輛鄂L×××××(鄂L×××××)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咸寧直屬營銷服務部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因此原告的事故損失應當先由被告人保財險咸寧直屬營銷服務部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財險咸寧直屬營銷服務部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李某某和被告咸寧車路緣運輸有限公司按照責任比例連帶賠償。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被告承認的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過高或者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或駁回。原告童某某、董興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本院結合相關證據(jù)和法律規(guī)定認定如下:1、醫(yī)療費1275元,根據(jù)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正規(guī)票據(jù)予以確定。2、死亡賠償金637780元,根據(jù)受害人童為淼的年齡結合當?shù)爻擎?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即31889元/年×20年=637780元(受害人童為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3、喪葬費27951.50元,根據(jù)當?shù)卦趰徛毠て骄べY的六個月確定即55903元/年÷12個月×6個月=27951.50元。4、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生活水平標準予以確定。5、交通費、誤工費3000元,根據(jù)原告辦理受害人童為淼喪事中必然會產(chǎn)生交通費、誤工費這一事實本院酌情確定。6、車輛損失2175元,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車輛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予以認定。7、評估費200元,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車輛損失價格評估費票據(jù)予以認定。綜上,原告各項損失合計為702381.50元。被告人保財險咸寧直屬營銷服務部應在交強險醫(yī)療費10000元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1275元;應在交強險死亡傷殘110000元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110000元;應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2000元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損失2000元。對原告超出上述賠償之外的損失588906.50元和評估費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588906.50元×30%=176671.95元;由被告人保財險咸寧直屬營銷服務部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向原告賠償588906.50元×70%=412234.55元;評估費200元,由原告自行承擔200元×30%=60元,由被告李某某和被告咸寧車路緣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200元×70%=140元。據(jù)此,依照《中掛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七十九條,《中掛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中掛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掛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中掛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參照2018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缺席判決如下:
一、原告童某某、董興旺的事故損失702381.5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寧市分公司直屬營銷服務部賠償525509.55元;由被告李某某、咸寧車路緣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140元;由原告童某某、董興旺自行承擔176731.95元。以上款項限賠償義務人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童某某、董興旺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掛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義務人必須自覺履行義務。義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的,權利人應于本判決書確定給付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否則本判決書喪失法律的強制力。本案受理費9064元,減半收取4532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3172元,由原告童某某、董興旺負擔136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 斌
書記員:陳天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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