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禮軍,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原告童某某訴被告鄧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童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禮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鄧某某、劉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童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404000元,利息67333元(利息按年利率20%算至2017年11月1日,后期利息計至借款本金還清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保全申請費2770元及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鄧某某因成立公司缺錢向原告借款。2017年1月雙方經(jīng)結算,被告鄧某某下欠原告本金404000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條,約定按年利息20%付息,2017年9月30日歸還。此后,被告一直未按約定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劉某某對夫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也未履行還款的義務。
鄧某某、劉某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鄧某某注冊成立湖北新置密封件有限責任公司,因資金不足,吸納原告投資,2013年至2015年間原告分四次共向其支付了35元。后經(jīng)被告鄧某某同意,原告退出,2017年1月雙方經(jīng)結算,被告鄧某某下欠原告股金款及利息共404000元,并同意轉為個人借款,由鄧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據(jù)載明:“借到童某某人民幣肆拾萬肆仟元整,(¥404000元),年息20%,按季付息。注:此借款系原投資新置退股本金轉為鄧某某個人借款。借款人:鄧某某,2017年1月1日?!贝撕笤娑啻未咭?,被告一直未按約定付款。被告劉某某與鄧某某于2006年1月19日登記結婚,其對夫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也未履行還款的義務。2017年9月28日原告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本院已作出(2017)鄂1126財保38號裁定依法對二被告共有房產(chǎn)進行了查封、保全。原告提供了鄧某某注冊成立的湖北新置密封件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投資股金款收條、經(jīng)結算形成的借條和本院裁定等證據(jù)。經(jīng)核實,三份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關聯(lián),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相互間資金融通行為應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被告鄧某某將吸納原告投資款及利息轉為其個人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據(jù),雙方通過結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xié)議合法有效,被告鄧某某應依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主張2017年9月30日前還款,因借據(jù)上未約定借款期間,又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佐證,本院不予支持。約定利率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可依約定計算。原告在起訴前一月即申請訴前保全,視為已過寬限期,其起訴要求被告還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與鄧某某系夫妻關系,其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也應承擔還款的義務。二被告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自愿承擔相應的訴訟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二被告應歸還原告借款404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0%標準自借款之日計至還清之日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二百零五條、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二被告鄧某某、劉某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歸還原告童某某借款404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0%標準計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12元,減半收取計4206元,保全申請費2770元,共計6976元由二被告鄧某某、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建能
書記員:陳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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