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
何良春(蘄春縣漕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
顧某
程德(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
原告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何良春,蘄春縣漕河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私營業(yè)主。
委托代理人程德,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童某與被告顧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田剛、王又林、人民陪審員詹鈞名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童某的委托代理人何良春、被告顧某的委托代理人程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系相鄰房屋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焦點:1、原告右側新建樓房是否屬被告顧某所有;2、原告相鄰新建樓房與原告私宅所受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3、責任大小的劃分。關于原告房屋右側新建樓房是否為被告顧某所有。庭審中,原告所列舉的所有證據(jù)均能證實原告童某房屋右側相鄰房屋屬被告顧某所有,且原、被告在鎮(zhèn)、居委會的多次調解過程中,對房屋的權屬問題被告顧某均未提出異議。故原告童某房屋右側房屋屬被告顧某所有的事實,應予確認。關于原告房屋受損與被告顧某新建樓房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原告房屋建1995年,相鄰房屋未拆建前,其住宅未見損害。2009年,被告顧某拆舊宅重建后,原告住宅即出現(xiàn)多處裂縫。經專業(yè)機構鑒定分析,認為原告房屋裂縫是受右側外力基礎不均勻沉降和受右側外力基礎附加壓應力作用所致。被告顧某房屋位于原告房屋右側,私宅建于2009年6月,是產生原告房屋裂縫的主要原因。被告顧某在其建房過程中未充分注意相鄰房屋的結構布局,亦未履行相鄰房屋安全注意義務,在建房過程中,破壞了原告房屋基礎,導致原告房屋出現(xiàn)大面積裂縫,已形成局部危房。被告顧某建房與原告童某房屋所造成的損害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被告顧某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被告間責任劃分;因原告童某房屋自身結構亦具備產生房屋損害的先天條件,被告顧某在相鄰建房只是產生原告房屋損害的主要原因,故可相應減輕被告顧某的賠償責任。被告顧某辯解原告相鄰房屋非其所有,亦非其所建,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房屋受損加固維修費103,398.28元、鑒定費8,000元、房產檔案查詢費180元,本院予以認定。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童某房屋損害維修費用103,398.28元、鑒定費8,000元、房產檔案查詢費180元,合計111,578.28元,由被告顧某賠償原告童某89,262.62元。限被告顧某自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發(fā)生法律效力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32元,由原告童某負擔506元,被告顧某負擔2,02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上訴費用,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系相鄰房屋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焦點:1、原告右側新建樓房是否屬被告顧某所有;2、原告相鄰新建樓房與原告私宅所受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3、責任大小的劃分。關于原告房屋右側新建樓房是否為被告顧某所有。庭審中,原告所列舉的所有證據(jù)均能證實原告童某房屋右側相鄰房屋屬被告顧某所有,且原、被告在鎮(zhèn)、居委會的多次調解過程中,對房屋的權屬問題被告顧某均未提出異議。故原告童某房屋右側房屋屬被告顧某所有的事實,應予確認。關于原告房屋受損與被告顧某新建樓房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原告房屋建1995年,相鄰房屋未拆建前,其住宅未見損害。2009年,被告顧某拆舊宅重建后,原告住宅即出現(xiàn)多處裂縫。經專業(yè)機構鑒定分析,認為原告房屋裂縫是受右側外力基礎不均勻沉降和受右側外力基礎附加壓應力作用所致。被告顧某房屋位于原告房屋右側,私宅建于2009年6月,是產生原告房屋裂縫的主要原因。被告顧某在其建房過程中未充分注意相鄰房屋的結構布局,亦未履行相鄰房屋安全注意義務,在建房過程中,破壞了原告房屋基礎,導致原告房屋出現(xiàn)大面積裂縫,已形成局部危房。被告顧某建房與原告童某房屋所造成的損害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被告顧某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被告間責任劃分;因原告童某房屋自身結構亦具備產生房屋損害的先天條件,被告顧某在相鄰建房只是產生原告房屋損害的主要原因,故可相應減輕被告顧某的賠償責任。被告顧某辯解原告相鄰房屋非其所有,亦非其所建,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房屋受損加固維修費103,398.28元、鑒定費8,000元、房產檔案查詢費180元,本院予以認定。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童某房屋損害維修費用103,398.28元、鑒定費8,000元、房產檔案查詢費180元,合計111,578.28元,由被告顧某賠償原告童某89,262.62元。限被告顧某自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發(fā)生法律效力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32元,由原告童某負擔506元,被告顧某負擔2,026元。
審判長:田剛
審判員:王又林
審判員:詹鈞名
書記員:劉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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