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
張德武(江蘇鐘鼓樓律師事務所)
袁洪艷(江蘇鐘鼓樓律師事務所)
李永生
姜曉光(黑龍江鴻諾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章某,住江蘇省徐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德武,江蘇省鐘鼓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袁洪艷,江蘇省鐘鼓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永生,個體業(yè)戶,住齊齊哈爾市。
委托代理人姜曉光,黑龍江鴻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章某為與被上訴人李永生退伙糾紛一案,不服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法院(2014)龍民初字第1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春雷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穎、代理審判員左秀宏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劉陽擔任記錄。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4月10日,原、被告簽訂了合伙協(xié)議一份,約定共同出資購買混凝土泵車進行經(jīng)營,合伙期限為四年;原、被告各出資200,000.00元,雙方以3,180,000.00元的價格購買HB48A-III型混凝土泵車一臺,首付10%、徐工建機墊付20%、以原告夫妻名義辦理按揭貸款支付70%,該按揭貸款由雙方從每月經(jīng)營收入中扣除共同償還;購買車輛屬雙方共有財產(chǎn),登記在原告名下,原告負責該車輛的經(jīng)營管理,被告有權監(jiān)督經(jīng)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合伙利潤與債務雙方平均分配;合伙期內(nèi),一方擅自退伙,應賠償另一方的全部損失。
協(xié)議簽訂后,雙方依協(xié)議購買了徐工牌混凝土泵車(黑B14568號),首付款320,000.00元、車輛交付時支付640,000.00元(該款項由賣方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墊付,分期于2013年6月前還清),余款2,220,000.00元通過光大銀行辦理四年按揭貸款支付。
車輛購買后,原、被告開始正常經(jīng)營,2012年9月,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將該車開走占有至今。
現(xiàn)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關系,共有財產(chǎn)依法分割。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的合伙協(xié)議合法有效,被告章某擅自將黑B14568號徐工牌混凝土泵車開走并非法占有的事實存在。
被告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雙方雖未對退伙事宜達成一致,但合伙協(xié)議實際已單方解除,自2012年9月起,雙方已處于退伙狀態(tài),故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合伙關系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處理。
被告辯稱其不是合伙關系主體,其系代理案外人趙劉想與原告簽訂合伙協(xié)議的答辯意見,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黑B14568號徐工牌混凝土泵車現(xiàn)由被告占有,其應按該車輛在退伙時的實際價值向原告返還50%的份額。
按機器設配最低折舊年限10年計算,2012年9月退伙時,該車輛的價值應為2,729,500.00元,被告應支付原告車輛價值分割款項1,364,750.00元。
關于原告訴訟主張中的租金損失及被告返還侵占合伙財產(chǎn)30,000.00元的部分,證據(jù)不足,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合伙債務(包含購買車輛所發(fā)生的貸款、墊付款及合伙經(jīng)營期間所負債務),雙方應按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共同承擔。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黑B14568號徐工牌混凝土泵車歸被告章某所有,被告章某支付原告財產(chǎn)分割款項1,364,750.00元。
如果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00元,由被告承擔。
章某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判決程序違法,1、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返還車輛,賠償損失,而原審法院判決變更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原審法院遺漏了合伙人劉秀萍,即李永生的妻子。
二、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應對本案涉及的車輛進行評估,也應對合伙期間的債權債務進行處理。
針對章某的上訴請求,李永生答辯稱:一、程序方面:1、李永生起訴時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是返還車輛,賠償損失,后來考慮上訴人將車開走后,車的下落不明返還難度大,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變更了訴訟請求,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2、李永生與劉秀萍系夫妻關系一方代理一方也是合理的,財產(chǎn)都是夫妻共同的。
二、事實方面:1、關于車輛的價值問題,因車輛被章某私自開走,無法鑒定,法院采用折舊法估算車輛價值完全符合客觀事實。
2、上訴人認為還有其他共有財產(chǎn)沒有分割可以舉證,如有債務應另行起訴處理。
本院經(jīng)二審審理,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章某與李永生簽訂的合伙協(xié)議合法有效,合伙期間,章某擅自將黑B14568號徐工牌混凝土泵車開走,造成合伙協(xié)議無法履行,原審法院認定章某違約,并認定自2012年9月,章某將車開走時起,雙方處于退伙狀態(tài)事實清楚。
李永生在起訴時的訴訟請求為返還車輛,但由于在原審時章某否認車輛是其開走,并拒不返還,原審法院判決車輛歸章某所有,并由章某給付李永生財產(chǎn)分割款并無不當。
因李永生與劉秀萍系夫妻關系,故由李永生一人主張權利并不影響夫妻共同權利的實現(xiàn)。
關于車輛的價值問題,因章某2012年9月即將車私自開走,拒不返還,無法對車輛開走時的價值進行鑒定,原審法院按機器設配折舊年限計算車的價值是符合客觀事實的。
關于雙方合伙期間的債權債務,在原審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均未提供證據(jù)主張權利,故對合伙期間的債權債務雙方可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00元,由章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章某與李永生簽訂的合伙協(xié)議合法有效,合伙期間,章某擅自將黑B14568號徐工牌混凝土泵車開走,造成合伙協(xié)議無法履行,原審法院認定章某違約,并認定自2012年9月,章某將車開走時起,雙方處于退伙狀態(tài)事實清楚。
李永生在起訴時的訴訟請求為返還車輛,但由于在原審時章某否認車輛是其開走,并拒不返還,原審法院判決車輛歸章某所有,并由章某給付李永生財產(chǎn)分割款并無不當。
因李永生與劉秀萍系夫妻關系,故由李永生一人主張權利并不影響夫妻共同權利的實現(xiàn)。
關于車輛的價值問題,因章某2012年9月即將車私自開走,拒不返還,無法對車輛開走時的價值進行鑒定,原審法院按機器設配折舊年限計算車的價值是符合客觀事實的。
關于雙方合伙期間的債權債務,在原審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均未提供證據(jù)主張權利,故對合伙期間的債權債務雙方可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00元,由章某負擔。
審判長:楊春雷
審判員:劉穎
審判員:左秀宏
書記員:劉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