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某,武漢打工。
委托代理人李聲漢,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楊玲,湖北崇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任生學,宜城市百貨公司下崗職工。
被告任某,安能公司職工。
以上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義龍,宜城市鄢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下稱財保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自忠路149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17966373-5。
負責人陳煥運,財保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龍,財保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章某某訴被告任生學、任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志勇獨任審判,于2015年11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玲,被告任生學,及任生學與任某的委托代理人胡義龍,被告財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11時30分許,被告任生學駕駛被告任某所有的鄂F××××ד東風風神”牌小型轎車,沿文誼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臨近原啤酒廠生活區(qū)門前路段,遇對面來車,在采取制動措施避讓時誤將油門當制動使用,導致車輛與道路右側步行的章某某、古方發(fā)生碰撞,造成章某某、古方受傷的交通事故。原告章某某受傷后,被送往宜城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9天,花去醫(yī)療費3422.12元。此事故經宜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任生學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任生學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財保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30萬元三者責任保險。2015年9月8日,原告章某某的傷經湖北明鑒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其傷不構成交通事故傷殘,傷后誤工期為40日,護理期和營養(yǎng)期為20日,后續(xù)治療費預計在1500元或據實賠付,花去鑒定費1500元。原告章某某傷后,被告任生學已墊付醫(yī)療費3422.12元。
另查明:原告章某某在武漢知行健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打工,每月工資為4500元,其2015年8至10月未上班,工資停發(fā)。
本院認為:被告任生學因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且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文明駕駛,是造成該事故的直接原因,其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任生學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責任保險,財保公司理應在其賠償限額內予以賠付,因被告任生學系無證駕駛,財保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后享有追償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生活補助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交通費200元,因賠償數額過高,應據實按100元計算較為合理。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1000元,因其未構成傷殘,其該項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后期治療費1500元,因該費用未實際發(fā)生,其應當待實際發(fā)生后再主張權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營養(yǎng)費300元,其雖然有法醫(yī)鑒定,但無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據,對其該項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任生學、任某辯稱原告存在掛床現象,但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對其辯解的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兩人受傷,其醫(yī)療費在交強險范圍內由財保公司承擔10000元,超過部分由被告任生學承擔,因古方一案醫(yī)療費限額已賠償6942.07元(其中醫(yī)療費5842.07元、住院生活補助費1100元),本案醫(yī)療費限額只應當賠償3057.93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章某某的醫(yī)療費3422.12元,住院生活補助費950元,護理費1574.20元、誤工費6000元、交通費100元,合計12046.3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10732.13元(其中醫(yī)療費3057.93元、護理費1574.20元、誤工費6000元、交通費1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付清。下余醫(yī)療費元364.19元、住院生活補助費950元,合計1314.19元,由被告任生學賠償。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一次付給原告章某某;原告章某某返還被告任生學墊付的醫(yī)療費3422.12元,扣減被告任生學應當承擔賠償款1314.19元及應承擔的訴訟費、鑒定費950元后,原告章某某還應返還給被告任生學1157.93元。于在獲取被告財保公司賠款后五日內一次付清。
二、駁回原告章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法醫(yī)鑒定費1500元合計1650元,由原告章某某負擔700元,被告任生學負擔9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志勇
書記員:葉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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