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竇某某,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劉彥玲、劉彩平,河北唐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浦某某,農(nóng)民。
被告:劉某超,農(nóng)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潤區(qū)曹雪芹東大街19號。
負責人:劉曉奎,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安振宇,該公司員工。
原告竇某某與被告浦某某、劉某超、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豐潤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韓剛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彥玲、被告浦某某、劉某超、人保豐潤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振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竇某某訴稱,2014年1月11日13時許,在國泰紙業(yè)東側路段,浦某某駕駛冀B×××××小型轎車,沿豐潤區(qū)國泰紙業(yè)門前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竇某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竇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唐山市交警大隊第九支隊作出事故認定,原告無責任,浦某某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送往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被告劉某超系事故車輛車主,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F(xiàn)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9567.2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浦某某辯稱,我駕駛事故車輛冀B×××××小型轎車出的肇事,一切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被告劉某超辯稱,我是肇事車輛車主,我為該車投保了全險,在保險范圍內(nèi)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人保豐潤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一份交強險及50萬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在該車駕駛證、行駛證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我公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nèi)對原告的合理損失進行賠償,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11日13時許,被告浦某某駕駛冀B×××××號小型轎車,沿唐山市豐潤區(qū)國泰紙業(yè)門前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國泰紙業(yè)東側路段,與前方同方向行駛的原告竇某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原告竇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作出唐公交認字(2014-9-3)第0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浦某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竇某某無責任。
原告受傷后到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被診斷為:外傷性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額部開顱術后、額面部皮膚挫擦傷、右上唇全層撕裂傷、右下唇上頜前部牙齦裂傷,右上第一顆牙外傷冠折、右上第二顆牙挫傷Ⅱ°松動、右手背軟組織挫擦傷、右膝皮膚挫擦傷、右膝軟組織挫傷,開支醫(yī)療費13543.49元、門診費416元。住院期間被告浦某某雇請護工護理原告7天,原告弟弟竇某護理原告10天,竇某為唐山xx有限公司職工。2014年6月3日、6月10日、7月1日、7月19日、7月29日原告分幾次到唐山市協(xié)和醫(yī)院就診,對右上第一顆牙進行診斷治療,開支檢查治療費6807元。2014年9月16日唐山華北法醫(yī)鑒定所作出唐華(2014)臨鑒字第xx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根據(jù)GB18667-2002標準,被鑒定人損傷未達到傷殘評定標準。2、面部瘢痕治療費2000元。3、誤工損失日為自受傷之日起四個月,原告支出鑒定費2000元。
被告劉某超系冀B×××××號肇事車輛車主,為該車在人保豐潤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限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被告浦某某主張為原告雇請護工費用為每天150元,開支護工費1050元,原告承認浦某某為其請了7天護工,開支數(shù)額不清楚。被告劉某超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7700元,原告予以認可。原告稱開支復印費16元,提供豐潤區(qū)人民醫(yī)院收據(jù)一張,三被告認為收據(jù)非正式合法票據(jù),不應支持。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住院病歷、收費票據(jù)、保險單、鑒定書、門診病歷、診斷證明、出院證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竇某某住院17天,住院期間每天發(fā)生住院伙食補助費20元,合計340元。住院期間前7天由浦某某請的護工護理,應按居民服務業(yè)的標準計算,發(fā)生護理費544.81元(77.83元/天×7天),后10天由原告竇某某弟弟竇某護理,竇某為唐山xx有限公司職工,其主張2013年10、11、12月平均每天工資為114.4元,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加以證實,應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給付,發(fā)生護理費778.3元(77.83元/天×10天),護理費合計1323.11元。原告為唐山市xx有限公司xx加油站職工,因此次事故誤工,誤工時間以鑒定書確定的4個月為準,其主張每月工資3000元,被告人保豐潤支公司認為原告月收入為1800元,并提供其制作的探視表一份,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該表無原告本人簽字,對此份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除單位誤工證明和受傷前三個月的工資表外,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實,其誤工標準應按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計9339.6元(77.83元/天×120天)。原告因住院、出院、鑒定需開支交通費,根據(jù)實際需要,本院酌定為400元。原告主張復印費,未提供正式票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竇某某因此次事故造成如下?lián)p失:住院費13543.49元、門診檢查治療費72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元、面部瘢痕治療費2000元、誤工費9339.6元、護理費1323.11元、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400元,合計36169.2元。
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人保豐潤支公司在冀B×××××號車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和范圍內(nèi)承擔,原告屬于交強險醫(yī)療項下的損失為醫(yī)療費、門診費、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超過該項下10000元的限額,應賠償10000元;原告屬于交強險死亡傷殘項下的損失為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合計11062.71元,未超過該項下110000元的限額,應賠償11062.71元。被告人保豐潤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共賠償原告21062.71元。交強險不足部分的損失,應由被告浦某某依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計15106.49元。因浦某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人保豐潤支公司同時投保了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故人保豐潤支公司應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代為承擔該部分賠償責任,即被告人保豐潤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限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15106.49元。被告浦某某支付的護理費544.81元、被告劉某超墊付的醫(yī)療費7700元,原告在獲得保險公司賠償時,予以返還。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竇某某21062.71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竇某某15106.49元,合計36169.2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
二、原告竇某某在獲得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賠償時返還被告浦某某為其支出的護理費544.81元、返還被告劉某超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7700元。
三、駁回原告竇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浦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韓剛
書記員: 宋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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