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金玲,河北興鹽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被告: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
竇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所欠貨款、加工費共計55510元及利息、違約金;二、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告自2015年開始以建華大彎廠的名義與被告多次進行業(yè)務(wù)往來,至2017年7月,被告共欠原告貨款及加工費共計55510元。有被告所打欠條及用戶欠款協(xié)議書為證。經(jīng)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還。李某辯稱,不欠原告的貨款。門某某未作答辯。竇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證據(jù):2016年6月19日門某某所打欠條一份,用戶欠款協(xié)議書12份及證人黃某、劉某、竇某出庭證言證實建華大彎廠系竇某某開辦。經(jīng)審查,原告竇某某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符合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竇某某自2015年開始以建華大彎廠(未登記)的名義與被告李某、門某某多次進行加工業(yè)務(wù)往來。2016年6月19日門某某為原告竇某某出具欠條,內(nèi)容“欠條截止到2016年2月26日共欠建華大彎貨款及貨款30000元整,大寫叁萬元整(2015-2016年2月26號欠條全部作廢)李某門某某代簽2016年6月19日”。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7月二被告又分12次在原告竇某某處加工貨物,共欠原告竇某某加工費35510元,均有華泰門某某與竇某某簽訂了用戶欠款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均約定了欠款數(shù)額及付款日期,如逾期還款每超過一天客戶愿受罰5%的違約金,以天數(shù)為推等,協(xié)議書落款均是李某門某某代簽。欠款期間被告方還款10000元,現(xiàn)尚欠原告竇某某55510元未還。
原告竇某某與被告李某、被告門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竇某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金玲、被告李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門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被告門某某尚欠原告竇某某貨款及加工費55510元,有欠條及用戶欠款協(xié)議書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李某、門某某未給付原告竇某某貨款及加工費,造成糾紛,應(yīng)負全部民事責任。被告李某稱不欠原告竇某某貨款,欠款期間其與門某某是臨時雇傭關(guān)系,未提供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竇某某主張逾期利息及違約金過高,本院主張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被告門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竇某某貨款及加工費55510元及利息、違約金(自2017年8月31日起,以55510元為本金,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及違約金)。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的,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594元,由被告李某、被告門某某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 建
書記員:董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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