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
孟慶林(湖北啟昊律師事務所)
付立軍
胡某
原告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慶林,湖北啟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付立軍。
被告胡某。
原告程某某與被告付立軍、胡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慶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付立軍、胡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髌眰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程某某與被告付立軍、胡某的借貸關系有《借款協(xié)議》、借條、轉賬憑證等予以證實,合法成立。原告程某某要求被告付立軍、胡某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50000元的訴訟請求,與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程某某要求被告付立軍、胡某以人民幣350000元為標準,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2013年9月9日至2014年6月8日的逾期違約金人民幣63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其未超過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計算標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 ?關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規(guī)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付立軍、胡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及答辯,視為放棄其訴訟權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付立軍、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程某某償還借款人民幣350000元;
二、被告付立軍、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程某某支付2013年9月9日至2014年6月8日期間的逾期違約金人民幣63000元。
被告付立軍、胡某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495元、訴訟保全費用人民幣2585元,合計人民幣10080元,由被告付立軍、胡某承擔(被告付立軍、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程某某與被告付立軍、胡某的借貸關系有《借款協(xié)議》、借條、轉賬憑證等予以證實,合法成立。原告程某某要求被告付立軍、胡某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50000元的訴訟請求,與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程某某要求被告付立軍、胡某以人民幣350000元為標準,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2013年9月9日至2014年6月8日的逾期違約金人民幣63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其未超過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計算標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 ?關于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規(guī)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付立軍、胡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及答辯,視為放棄其訴訟權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付立軍、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程某某償還借款人民幣350000元;
二、被告付立軍、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程某某支付2013年9月9日至2014年6月8日期間的逾期違約金人民幣63000元。
被告付立軍、胡某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495元、訴訟保全費用人民幣2585元,合計人民幣10080元,由被告付立軍、胡某承擔(被告付立軍、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審判長:胡丹丹
審判員:劉緒早
審判員:方毅
書記員:吳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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