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道林
原告程道林,農民。
委托代理人陳彪(代理權限:代為提起訴訟,參加開庭、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辯論、調解,代為申請執(zhí)行,代領執(zhí)行款),隨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主,司機。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徐東大街117號華中電力金融大廈13層。
負責人胡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代必勝(代理權限:代為答辯、開庭、代收法律文書等),湖北黃鶴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程道林與被告王某主、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湖北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黎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道林的委托代理人陳彪、被告英大泰和湖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必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主經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王某主駕駛鄂S×××××號面包車與原告程道林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并致傷原告的事實清楚,交警部門作出的被告王某主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程道林無責任的認定結論,客觀公正,且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可作為分責定案的依據。因被告王某主駕駛鄂S×××××號面包車在被告英大泰和湖北公司購買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故原告的經濟損失首先應由被告英大泰和湖北公司在交強險1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計2775.46元;在1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計9323.78元,計12099.24元。原告程道林下余經濟損失750元,依據保險條款約定,應由被告王某主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原告程道林賠償款12099.24元。
二、被告王某主支付原告程道林賠償款750元。
三、駁回原告程道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原告負擔100元,被告王某主負擔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隨州市農行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17×××8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王某主駕駛鄂S×××××號面包車與原告程道林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并致傷原告的事實清楚,交警部門作出的被告王某主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程道林無責任的認定結論,客觀公正,且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可作為分責定案的依據。因被告王某主駕駛鄂S×××××號面包車在被告英大泰和湖北公司購買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故原告的經濟損失首先應由被告英大泰和湖北公司在交強險10000元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計2775.46元;在110000元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計9323.78元,計12099.24元。原告程道林下余經濟損失750元,依據保險條款約定,應由被告王某主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原告程道林賠償款12099.24元。
二、被告王某主支付原告程道林賠償款750元。
三、駁回原告程道林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原告負擔100元,被告王某主負擔300元。
審判長:張黎輝
書記員:周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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