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觀德,住浮梁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彪,浮梁服農中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羅某,住浮梁縣。
被告:付國中,住浮梁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zhèn)市分公司,住所地:景德鎮(zhèn)市。
負責人:王峰,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斌,江西晨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嘉成,江西晨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程觀德與被告羅某、被告付國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zhèn)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景德鎮(zhèn)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觀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彪、被告羅某、被告付國中、被告人保財險景德鎮(zhèn)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斌、吳嘉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觀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85524.3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11月25日上午8時10分許,被告羅某駕駛贛H×××××號小型客車沿朝陽中路自東向西行駛,途經大洲賓館門口地段時,超越同方向車輛右側行駛的由原告程觀德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時,兩車發(fā)生刮擦,導致兩車受損、原告程觀德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浮梁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羅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后原告被送到浮梁中醫(yī)院治療,住院102天,醫(yī)囑建休二個月。經景德鎮(zhèn)市科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程觀德構成傷殘十級。經查,被告羅某所駕駛的贛H×××××號小型客車系被告付國中所有,而被告付國中在被告人保財險景德鎮(zhèn)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且在保險期內,故同時將該公司列為被告。因原、被告之間就事故賠償未達成協(xié)議,故原告程觀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其:①誤工費24300元(150元/天×162天)、②護理費15300元(150元/天×102天)、③住院伙食補助費7140元(70元/天×102天)、④營養(yǎng)費4080元(40元/天×102天)、⑤交通費1530元(15元/天×102天)、⑥殘疾賠償金15779.40元(12138元×13年×10%)、⑦精神撫慰金5000元、⑧醫(yī)療費11659.90元、⑨鑒定費735元。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羅某負全部責任,原告程觀德無責,鑒于被告付國中為贛H×××××號機動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景德鎮(zhèn)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賠償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yè)險,故被告人保財險景德鎮(zhèn)分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足額賠償原告程觀德的經濟損失,超出部分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負責賠償。如仍有不足,由機動車使用人即被告羅某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依據本院已采信的證據及查明的事實,綜合當事人的訴求和抗辯,對此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作如下確認:1、醫(yī)療費11659.90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7140元(70元/天×102天)。3、營養(yǎng)費4080元(40元/天×102天)。4、護理費15300元(150元/天×102天)。5、誤工費10560元(80元/天×132天)。原告程觀德在受傷前主要從事農業(yè)生產勞動,其誤工費參照上年度江西省農林牧漁類在崗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誤工時間為住院天數加出院后醫(yī)療機構建休天數。6、殘疾賠償金15779.40元(12138元×13年×10%)。7、精神撫慰金5000元。8、交通費1530元(15元/天×102天)。9鑒定費735元。以上九項共計71784.30元。對于被告人保財險景德鎮(zhèn)分公司提出的原告的損失計算標準過高、已過退休年齡不能主張誤工費的抗辯主張,本院認為原告程觀德主張的賠償標準均在法律規(guī)定的幅度之內,另外根據填平原則,因原告程觀德具有勞動能力,其誤工損失可以要求據實賠償,故被告人保財險景德鎮(zhèn)分公司的上述抗辯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對于被告羅某提出的其已墊付了11659.90元醫(yī)療費和2300元伙食費應予返還的抗辯主張,鑒于庭審中原告程觀德予以認可,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鎮(zhèn)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共計賠付人民幣71049.30元,其中的人民幣13959.90元返還被告羅某,余款人民幣57089.40元給付原告程觀德;
二、駁回原告程觀德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8元,減半收取為969元,鑒定費735元,兩項合計1704元,由被告羅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彭社春
書記員: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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