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某(系原告程某某之女),住同原告程某某。
原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喻洋,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現(xiàn)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曲慶云,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程某某、金某訴被告喻某某、王某、喻洋相鄰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某、金某,被告喻某某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曲慶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某某、金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三被告賠償原告因三被告所有的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苗圃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701室房屋)漏水所受損的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苗圃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以下簡稱601室房屋)的修復賠償金人民幣26,746.38元(以下幣種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證據(jù)打印復印費50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系上下樓鄰居關系,原告程某某、金某系601室房屋產權人,被告喻某某、王某、喻洋系同號701室房屋的產權人。自2016年起三被告所有的701室房屋間經常漏水至原告601室房屋內。2017年7月19日凌晨1時,被告所有的701房屋再次產生漏水并大量滲漏至原告601室房屋內,導致原告房屋南陽臺的房頂、衛(wèi)生間門等部位受潮、變形,南陽臺的頂燈、升降衣架、衛(wèi)生間的浴霸、吸頂燈、吊頂扣板等房屋裝飾用具受到損壞,經原告報修物業(yè)上門維修時發(fā)現(xiàn)因被告房屋內的落水管管道里被膠狀物塞滿導致下水不暢而產生漏水。原告之后多次與被告交涉無果,故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
被告喻某某、王某、喻洋辯稱,701室產權屬三被告所有。2017年7月19日房屋發(fā)生漏水是事實,物業(yè)公司進行維修并經檢查發(fā)現(xiàn)被告房屋內的落水管道中有堵塞物也是事實,但該落水管道并非被告堵塞的,房屋產生漏水的因果關系不明,現(xiàn)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沒有依據(jù),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系被告過錯所造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系上下樓鄰居關系,原告程某某、金某系601室房屋產權人,被告喻某某、王某、喻洋系同號701房屋產權人。2017年7月19日凌晨1時左右,因三被告所有的701室房屋產生滲漏水現(xiàn)象而導致原告房屋南陽臺的房頂、衛(wèi)生間門等部位受潮、變形,南陽臺的頂燈、升降衣架、衛(wèi)生間的浴霸、吸頂燈、吊頂扣板等房屋裝飾物品受到損壞,經原告報修,物業(yè)公司上門維修時發(fā)現(xiàn)因三被告701室房屋陽臺落水管管道里被膠狀物堵塞導致下水不暢而產生漏水,后經物業(yè)公司維修后才使得701室房屋陽臺地漏恢復暢通。之后原告程某某、金某就賠償事宜多次與被告交涉無果,故現(xiàn)兩原告起訴要求法院處理。
審理中,本院依原告程某某、金某的申請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建設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所有的601室房屋的陽臺、衛(wèi)生間因漏水造成的修復費用進行了評估,該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結果為:原告主張的修復項目的修復費用鑒定造價金額為10,199.85元。為此,原告程某某、金某支出鑒定費3,000元。經庭審質證,原告程某某、金某對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對于金額持有異議,認為人工費過低;被告喻某某、王某、喻洋對于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認為部分材料價格過高。
上述事實有原告程某某、金某提供的百安居局裝工程項目報價單、發(fā)票、照片、上海市房地產權證、上海市不動產登記簿、物業(yè)出具的情況說明兩份,被告喻某某、王某、喻洋提供的701室房屋室內照片及上海市建設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等證據(jù)所證實,并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便利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失,應當賠償損失?,F(xiàn)被告喻某某、王某、喻洋因其所有的701室房屋陽臺落水管管道被堵塞致使下水不暢而產生漏水并導致原告程某某、金某所有的房屋南陽臺房頂、衛(wèi)生間門等部位受潮、變形及南陽臺的頂燈、升降衣架、衛(wèi)生間的浴霸、吸頂燈、吊頂扣板等房屋內物品受損,該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物業(yè)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照片等證據(jù)所證實,故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喻某某、王某、喻洋稱房屋漏水并不是由于被告方的過錯造成的,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jù)證明,故被告應當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被告喻某某、王某、喻洋理應對其701室房屋內的漏水部位予以修復并對原告由此造成的房屋損失予以賠償,但賠償?shù)臄?shù)額應依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所證實的實際損失及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酌情核實,原告的過高要求本院難以支持。此外,原告主張的證據(jù)打印復印費等損失因不屬于漏水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故該費用無法律依據(jù),在被告不同意支付的情況下,本院無法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喻某某、王某、喻洋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程某某、金某房屋修復費用10,199.85元;
二、駁回原告程某某、金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9元,鑒定費3,000元,合計3,319元,由被告喻某某、王某、喻洋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宗芳頻
書記員:孫開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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