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村民,住該村。
被告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村民,住該村。
被告張某某,女,36歲,漢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村民,住該村。
原告程某某與被告韓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韓某、張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8年1月,程某某、韓某及案外人趙幸福共同經營運輸車輛。經營過程中,韓某于2008年5月4日向程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并向程某某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今借程某某現(xiàn)金大寫壹萬元整,10,000元,每月付300元利息?!?011年2月4日,經程某某催要,韓某向程某某出具付款協(xié)議一份,內容為:“欠程某某的錢每月付500元,從3月1日起有能力多付,不包括利息?!贝撕螅洺棠衬扯啻未咭?,韓某始終未償還該筆借款。另查明,2008年5月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一年期貸款利率為7.47%。
上述事實,有原告陳述、借條、付款協(xié)議、證人劉某證人證言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程某某自愿向韓某提供借款,韓某向程某某出具借條,雙方的借貸關系不違法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予以確認。依據韓某向程某某出具的借條,雙方約定的利率為每月3%,該約定已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2.49%),故對于雙方所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韓某應當按照每月2.49%的利率向程某某支付利息,直至借款還清為止。程某某主張張某某與韓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無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韓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程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元,并自2008年5月4日起按照每月2.49%的利率向程某某支付利息,直至借款還清為止;
二、駁回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韓某負擔,程某某預交的案件受理費50元,本院不予退還,由韓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直接給付程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曉東 審 判 員 葛占田 人民陪審員 高長寬
書記員:鄭小嬌 附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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