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夏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靜,湖北君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江夏營銷服務部,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qū)紙坊街齊心村江南名都2、3、4棟1-2層12室。
負責人:龔興梅,行政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傅曉娟,女,公司綜合內勤。
被告:天門市海航樂游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門市竟陵辦事處古城提29-31號。
法定代表人:石艾娥,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擁軍,湖北法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建設大道847號。
負責人:陽新云,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寒,女,公司法務。
被告:桂林市昊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區(qū)空明西路鸞東小區(qū)50棟2-4-2號。
法定代表人:胡海燕,總經理。
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東湖開發(fā)區(qū)科技保險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湖高新開發(fā)區(qū)光谷創(chuàng)業(yè)街7棟1-2樓。
負責人:安陽,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興旺,湖北斯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程某某與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江夏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江夏服務部)、被告天門市海航樂游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航樂游公司)旅游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追加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湖北分公司)、被告桂林市昊海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海公司)、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東湖開發(fā)區(qū)科技保險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東湖支公司)參加訴訟,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昊海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提交了書面答辯意見,其他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由太平洋保險江夏服務部、海航樂游公司共同賠償程某某醫(yī)療費39,002.27元、后期醫(yī)療費350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135元、營養(yǎng)費135元、護理費7677元、誤工費15,600.65元、殘疾賠償金91,973.4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交通費1000元、法醫(yī)鑒定費3000元等合計164,023.32元。2、由太平洋保險江夏服務部、海航樂游公司承擔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上旬,太平洋保險江夏服務部組織包括程某某(其女兒在該服務部供職)在內的公司員工及親屬旅游,報經太平洋保險湖北分公司,由海航樂游公司統(tǒng)一管理。2016年5月16日,程某某在陽朔景點下船時滑倒摔傷,經陽朔縣人民醫(yī)院和湖北省人民醫(yī)院診斷為腰2壓縮性骨折,住院9天,支出醫(yī)療費39,002.27元,經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程某某構成九級傷殘;后續(xù)醫(yī)療費3500元(或以醫(yī)院實際支出為準);護理時間為90日,誤工/治療時間為180日(從受傷時間之日起計算)。太平洋保險江夏服務部墊付陽朔人民醫(yī)院治療費用,海航樂游公司支付2000元。程某某認為,太平洋保險江夏服務部與海航樂游公司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法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太平洋保險江夏服務部辯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旅游規(guī)定)太平洋保險江夏服務部不是旅游經營者、旅游服務者、旅游輔助者,不負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海航樂游公司辯稱,太平洋保險江夏營銷服務部不是適格被告。海航樂游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與太平洋保險湖北分公司簽訂《團隊國內旅游合同》,并將“桂林5日游”委托與昊海公司。2016年5月15日,桂林陽朔天氣有風有雨,但當日有十多條游輪載著游客體驗“煙雨漓江”,這說明當日的天氣狀況是適宜旅游的。海航樂游公司組織的乘船游覽觀光,沒有過錯。程某某在游輪甲板上拍照摔倒受傷,有重大過失。本公司及時與陽朔景區(qū)工作人員聯(lián)系,送其醫(yī)治,支付了部分費用,履行了相應義務,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海航樂游公司于2016年1月投保了旅行社責任險,故申請保險人財保東湖支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對本公司所負法律責任予以買單。綜上,程某某的損害是自身原因造成,應當駁回其全部訴請。
太平洋保險湖北分公司辯稱,與海航樂游公司簽訂旅游合同、支付費用系太平洋保險湖北分公司的行為,太平洋保險江夏營銷服務部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太平洋保險湖北分公司也不是旅游經營者、旅游服務者、旅游輔助者,不負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昊海公司辯稱,本公司在組織包括程某某在內的游客出游時已詳細告知了出游應當注意的安全事項,有游客簽名為證?!盁熡昀旖北臼抢旖瓨O具特色的旅游體驗,當天雨勢不大,旅游管理部門也未因天氣原因通知封航,程某某在游船上摔倒受傷,是自身過錯所致。程某某受傷后,本公司花費2300元履行了救助義務。本公司安排出游無過錯,不擔責。
財保東湖支公司辯稱,同意海航樂游公司就太平洋保險江夏營銷服務部主體資格以及免責的抗辯意見。海航樂游公司在本公司投保的旅行社責任險,不屬于法定合并審理的情形,財保東湖支公司對程某某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以下事實予以確認:2016年5月上旬,太平洋保險湖北分公司組織下轄的支公司、太平洋保險江夏服務部包括程某某在內的公司員工及親屬旅游,與海航樂游公司簽訂了旅游合同。海航樂游公司向財保東湖支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責任險,并將部分旅游業(yè)務委托與地接社昊海公司。2016年5月15日,桂林陽朔天氣有風有雨,程某某與其他旅游者參加昊海公司組織的“煙雨漓江”游船觀光時,摔倒受傷。昊海公司就此履行了救治義務,支付醫(yī)療費1300元,支出護腰帶120元,支付車費800元。程某某經陽朔縣人民醫(yī)院和湖北省人民醫(yī)院診斷為腰2壓縮性骨折,住院9天,支出醫(yī)療費39,002.27元,經武漢普愛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程某某構成九級傷殘;后續(xù)醫(yī)療費為3500元;護理時間為90日,誤工/治療時間為180日(從受傷時間之日起計算)。
對各方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本院評價如下:
一、太平洋保險江夏服務部主體資格。根據(jù)本院確認的事實,太平洋保險江夏服務部即非旅游合同的簽訂者,又非旅游經營者、旅游經營輔助者,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太平洋保險江夏服務部與程某某受到損害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太平洋保險江夏服務部不是本案適格被告。經當庭釋明,程某某撤回對該服務部的起訴,本院依法準允。
二、太平洋保險湖北分公司有無責任的問題。太平洋保險湖北分公司作為組織員工及其家屬參加旅游的組織者,與海航樂游公司簽訂旅游合同,也非旅游經營者、旅游經營輔助者,就旅游經營者海航樂游公司的選任無過錯,與程某某受到損害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依法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昊海公司的責任及其歸屬問題。昊海公司基于海航樂游公司的委托,而組織的“煙雨漓江”觀光體驗,系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的規(guī)定,昊海公司負有提示、協(xié)助、照料等有利于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附隨義務。昊海公司辯稱“本公司在組織包括程某某在內的游客出游時已詳細告知了出游應當注意的安全事項,有游客簽名為證”,但該證據(jù)內容沒有程某某的簽名,不足以證明其履行了附隨義務。進言之,是否告知出游的安全事項及有無妥適的安全措施,也當視旅游者的個體差異而為,如程某某這樣的老年人。故,昊海公司未善加履行附隨義務,成立不作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程某某選擇侵權訴由,具有法律依據(jù)。昊海公司的不作為,成立侵權行為,與程某某受到損害,具有因果關系,昊海公司作為專業(yè)的旅游經營者,依其經驗和誠意,能盡卻未盡到附隨義務,具有過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規(guī)定,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將其部分旅游業(yè)務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經營者,因受托方未盡旅游合同義務,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受到損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昊海公司因其行為產生的侵權責任,應由海航樂游公司承擔。
四、海航樂游公司以向財保東湖支公司投保旅行社責任險而主張的抗辯,由于該責任保險合同與本案侵權責任糾紛屬不同的法律關系,一并處理欠缺法律明文規(guī)定,依法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加害給付而產生責任競合所引起的旅游損害責任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規(guī)定,程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39,002.27元、后期醫(yī)療費3500元、住院生活補助費135元、營養(yǎng)費135元、護理費7677元、殘疾賠償金91,973.4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法醫(yī)鑒定費3000元等合計142,422.37元,予以認定。其主張的誤工費15,600.65元、交通費1000元缺乏相應的事實和證據(jù)證明,依法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背棠衬尘咄耆袷滦袨槟芰?,參加“煙雨漓江”游覽觀光,因疏于注意摔倒受傷,具有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海航樂游公司未盡附隨義務,承擔30%的責任份額,計47,726.71元,已支付的1300元醫(yī)療費,予以扣減。太平洋保險湖北分公司、財保東湖支公司不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程某某主張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天門市海航樂游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程某某賠償41,426.71元。
二、駁回程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受理費920元,減半收取460元,由程某某負擔410元,天門市海航樂游旅行社有限公司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姚文清
書記員: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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