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廣水市。
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程斐然,上海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
原告程某某、張某與被告吳某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后因被告吳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轉為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公開開庭。原告程某某、張某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於莉蔚、程斐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程某某、張某共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歸還兩原告投資款人民幣2,800,000元。事實與理由:2014年5月1日、2014年5月6日,原告張某、程某某分別與被告簽訂兩份《理財協(xié)議》,約定被告對原告的資金進行獨立投資管理,管理期限為1年,并約定賬戶為保本賬戶,到期結算產生的利潤由原、被告五五分成,虧損部分由被告在兩個月內全額補足給原告。協(xié)議簽訂后,兩原告陸續(xù)投入600,000美元,所投資金在被告操作下全額虧損。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歸還款項,后被告向兩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最遲不超過2015年12月將兩原告所投600,000美元兌付給兩原告,后被告僅兌付人民幣1,400,000元。2018年3月27日,兩原告與被告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被告于2018年10月30日前向兩原告兌付剩余400,000美元中的1,000,000元人民幣,剩余部分于2018年10月30日商定具體歸還日期,商定日期以半年為限。補充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并未按約歸還兩原告投資本金,兩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均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吳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1日,原告張某(甲方)與被告吳某(乙方)簽訂一份編號為036-2014-05-1的《理財協(xié)議》,約定原告張某委托被告就其XXXXXXXX的賬號進行理財管理,賬號初始金額為200,000美元,委托理財期間為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賬戶操作約定:甲方投資賬戶內資金來源合法性由甲方保證,甲方開通網上交易服務,把管理賬號和管理密碼告知乙方,乙方沒有資金調撥權,資金調撥權由甲方保管;在協(xié)議期間,乙方擁有完全獨立的管理權,甲方不得干預和建議,否則造成的虧損和損失完全由甲方負責……。盈虧約定:甲方的投資賬戶為保本賬戶,到期結算時產生的利潤部分實行五五分成,虧損部分由乙方在2個結算月內(最遲次月最后一天)全額補足;在賬戶管理期間,利潤超出10%后,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對超出10%利潤部分進行分配……。
2014年5月6日,原告程某某(甲方)與被告吳某(乙方)簽訂一份編號為036-2014-05-6的《理財協(xié)議》,約定原告程某某委托被告就其XXXXXXXX的賬號進行理財管理,委托理財期間為2014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6日。賬戶操作約定:甲方投資賬戶內資金來源合法性由甲方保證,甲方開通網上交易服務,把管理賬號和管理密碼告知乙方,乙方沒有資金調撥權,資金調撥權由甲方保管;在協(xié)議期間,乙方擁有完全獨立的管理權,甲方不得干預和建議,否則造成的虧損和損失完全由甲方負責……。盈虧約定:甲方的投資賬戶為保本賬戶,到期結算時產生的利潤部分實行五五分成,虧損部分由乙方在2個結算月內(最遲次月最后一天)全額補足;在賬戶管理期間,利潤超出10%后,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對超出10%利潤部分進行分配……。
2015年4月21日,被告向兩原告出具一份《承諾書》,載明:本人吳某承諾6月7月份兌現(xiàn)給程某某、張某共計30%本金(60萬美金),10月份兌現(xiàn)剩余,最遲不超過12月份。
2018年3月27日,兩原告作為乙方、被告作為甲方簽訂一份《補充協(xié)議》,約定:甲方分別于2014年5月1日和6日與乙方簽訂外匯理財協(xié)議,操作期限為一年,雙方協(xié)議乙方投資賬戶為保本賬戶,到期結算的利潤實行五五分成,虧損部分由甲方在2個結算月內全額補足,而實際操作中甲方未將虧損部分按時補足,造成乙方理財資金共計60萬美元全部虧損,按保本協(xié)議甲方于2015年4月21日承諾最遲不超過2015年12月份兌現(xiàn)陸拾萬美元本金,實際到2018年3月26日止。乙方僅收到壹佰肆拾萬元人民幣,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甲方將剩余肆拾萬美元歸還本金,甲方定于2018年10月30日前歸還乙方100萬人民幣,剩余部分2018年10月30日商定后續(xù)還款日期(半年期限)完畢。
審理中,兩原告確認系朋友關系,對訴請的款項不作區(qū)分,由兩原告協(xié)商解決。
以上事實,由《理財協(xié)議》、承諾書、《補充協(xié)議》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兩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理財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兩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其已向被告交付了投資理財款,故被告應按協(xié)議的約定償還原告理財款。根據(jù)《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兩原告與被告對投資款項進行了結算,被告確認尚欠兩原告投資款400,000美元,故應當歸還兩原告上述款項。關于匯率結算,雙方在《補充協(xié)議》中未約定匯率換算比例,現(xiàn)兩原告自行按照7:1的匯率將400,000美元換算成2,800,000元人民幣,并無依據(jù),本院不予認可。對被告應歸還兩原告的上述理財款項,兩原告同意在本案中不作區(qū)分,由其自行協(xié)商解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當視為其放棄答辯與質證的權利,相應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程某某、張某投資理財款400,000美元。
如果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200元(人民幣),公告費560元(人民幣),合計訴訟費29,760元(人民幣),由被告吳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鐘??玲
書記員:胡曉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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