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慶油田總醫(yī)院放射科醫(yī)生,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斌,黑龍江盛和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躍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斌,黑龍江盛和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程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史某某、王躍紅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薩爾圖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602民初28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程某某以不當?shù)美麨橛桑蟊簧显V人史某某、王躍紅分別返還324000元和275000元及相應利息,史某某抗辯史立志委托其炒股,該324000元中的100000元已返還史立志,另外224000元是股市風險造成的損失,應由委托人史立志承擔,故史立志與史某某之間是借貸關系還是委托關系這一基本事實沒查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閆子路
審判員 劉放
審判員 鄭麗媛
書記員: 王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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