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
法定代理人:程先紅(系原告程某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危某某。
法定代理人:危學義(系被告危某某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打工。
被告:江某某。
法定代理人:朱成華(系被告江某某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打工。
被告:何心晨。
被告:何心藝。
上述被告何心晨、何心藝的法定代理人:周長會(系被告何心晨、何心藝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被告:武漢市漢南區(qū)國有資產營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南區(qū)漢南大道55號。
法定代表人:宰家全,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肖公華。
委托代理人:曹士祥,湖北山河(東湖技術開發(fā)區(q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市漢南區(qū)紗帽山小學,住所地:武漢市漢南區(qū)紗帽街漢南大道55號。
法定代表人:樊孝和,該學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熊師俠。
被告:武漢市漢南區(qū)育才小學,住所地:武漢市漢南區(qū)紗帽街育才路61號。
法定代表人:郭清華,該學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郭學鋒。
原告程某某訴被告危某某、江某某、何心晨、何心藝、武漢市漢南區(qū)國有資產營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南國資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3年11月14日和2014年3月13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案情所需和原告申請,本院依法追加武漢市漢南區(qū)紗帽山小學(以下簡稱紗帽小學)、武漢市漢南區(qū)育才小學(以下簡稱育才小學)為本案共同被告,于2014年6月5日再次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程先紅及其委托代理人章敏,被告危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危學義、江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朱成華、何心晨及何心藝的法定代理人周長會、漢南國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公華及曹士祥、紗帽小學的委托代理人熊師俠、育才小學的委托代理人郭學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報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程某某,被告危某某、江某某原系紗帽山小學二年級學生,被告何心晨與何心藝系姐弟關系,分別是育才小學二、三年級學生,均住武漢市漢南區(qū)紗帽街和諧家園小區(qū)。2013年1月22日上午,全區(qū)范圍內小學一、二年級學生,實行單人單桌,舉行期末統(tǒng)考。上午考完后,下午上述年級學生放假。時至16時許,程某某、危某某、江某某、何心晨四人在該小區(qū)花叢中玩耍,其中,程某某拾起一根樹支,將點燃的樹支插入窨井蓋縫隙間并坐在窨井蓋上。旋即化糞池里沼氣爆炸,爆炸的強大沖擊波將程某某連同窨井蓋推至數(shù)米遠的草坪上,程某某后腦著地,躺在地上,昏迷不醒。程某某受傷后,被送往武漢市同仁醫(yī)院(武漢市第三醫(yī)院)救治,住院41天。入院診斷為:1、急性重型顱腦損傷;2、原發(fā)性腦干損傷;3、廣泛腦挫裂傷;4、左頂骨凹陷性骨折;5、右顳側硬膜外血腫;6、右顳側硬膜下血腫。后因病情所需并經該院同意轉至長江航運總醫(yī)院繼續(xù)住院治療75天。上述治療過程,共用去門診、住院醫(yī)療費合計86922.92元(已剔除程某某農村醫(yī)療報銷部分5000元)。2013年8月5日,經湖北誠信司法鑒定所作出法醫(yī)鑒定,其鑒定意見:程某某的傷殘程度為六級;后期治療費用為50000元;護理時間為傷后12個月。
另查明,武漢市漢南區(qū)紗帽街和諧家園小區(qū)的管理者為漢南國資公司。2008年,因紗帽街城市建設的需要,漢南國資公司將原漢南區(qū)綿紡廠棚戶區(qū)職工整體搬遷還建到該小區(qū)。還建方式一是根據職工自愿與其簽訂還建協(xié)議,按協(xié)議約定價格出賣給職工,二是采用廉租住房與其簽訂武漢市廉租住房租約。2009年元月,原告程某某的母親徐雙英向漢南國資公司交納了2009年元月至2011年12月期間的房租11683元,至此,程某某隨其父母在該小區(qū)居住至今。2013年1月22日之前,漢南國資公司為了加強管理,在小區(qū)內專門設立了物業(yè)管理辦公室,聘請物業(yè)管理人員,并于2012年6月27日對和諧家園小區(qū)內所有的下水道進行了網管疏通。事故發(fā)生后,漢南國資公司僅解散了小區(qū)內物業(yè)管理辦公室,但實質上對小區(qū)還是實現(xiàn)全程服務和管理。
又查明,2013年1月22是星期二,武漢市教育局根據九年制義務教育規(guī)定,學校開始放寒假的時間應該是2013年1月30日(星期三,農歷臘月十九)。紗帽小學和育才小學于2013年1月22下午,基于騰出座位便于三至六年級的學生,舉行期末統(tǒng)考,決定程某某、危某某、江某某、何心晨所在班級學生全體放假。僅育才小學給何心晨的家長下發(fā)了《告家長書》。
經現(xiàn)場勘驗,紗帽街和諧家園小區(qū)內因沼氣爆炸的化糞池位于小區(qū)三棟花壇中間,距離南邊小路3米,距離東邊變壓器房6米,距離西邊小路6.4米,距離北邊小路3米,四周沒有設立任何警示標志。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1、關于程某某受傷原因;2、關于本案責任主體及承擔比例;3、關于賠償費用認定。
本院認為,關于爭議的焦點1,庭審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陳述、答辯,以及結合武漢市公安局漢南區(qū)分局紗帽街派出所接出警工作登記表及證明、武漢市第三醫(yī)院、長江航運總醫(yī)院出院記錄,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可認定2013年1月22日下午16時許,原告程某某,被告危某某、江某某、何心晨四人在該小區(qū)花叢中玩耍時,程某某將點燃的樹支插入窨井蓋縫隙間引起化糞池里沼氣爆炸,致程某某受傷的事實成立。
關于爭議的焦點2,首先,漢南國資公司作為紗帽街和諧家園小區(qū)的管理單位,應該為入住職工提供安全的服務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受損害。2009年元月程某某隨其父母入住小區(qū),小區(qū)內化糞池離四周小路間隔距離很近,周圍未設立警示標志,雖然漢南國資公司對小區(qū)下水道進行過網管疏通,但從生活常理得知,化糞池能夠產生可燃性氣體,導致可燃性氣體蓄積,成為安全隱患。發(fā)生爆炸的化糞池位于小區(qū)公共區(qū)域之下,小區(qū)物業(yè)應當對其安全性給予格外重視,發(fā)生此次化糞池爆炸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物業(yè)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此外,程某某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法定監(jiān)護人,放任其到化糞池玩火,未盡到應有的監(jiān)護責任,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在此確認漢南國資公司承擔70%責任,原告的監(jiān)護人即其父母承擔25%責任較為公平。其次,根據本案事實,2013年1月22日下午16時許,原告與同學危某某、江某某、何心晨四人在小區(qū)內玩耍,但危某某、江某某、何心晨玩耍具體區(qū)域、方式、種類,原告在合理期限內未舉證證明其參與原告一起玩火,證據顯示只是原告玩火受傷后躺在地上他們在圍觀。因此,原告受傷與另外三人的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缺乏構成共同危險行為的法定要件,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武漢市教育局根據九年制義務教育規(guī)定,學校開始放寒假的時間為2013年1月30日。按常理,2013年1月22下午16時正是原告在紗帽小學學習期間,漢南區(qū)紗帽山小學卻通知原告所在班級集體放假,此時非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休息和節(jié)假日,應作廣義的理解原告在校學習、生活期間的范圍。雖然紗帽小學庭審中抗辯,因考試完畢而放假已向原告的家長履行了告之義務,管理責任轉移到原告的監(jiān)護人名下,但無證據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此確認承擔5%為宜。此外,涉案的被告何心晨的監(jiān)護人在本案中對原告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又加上育才小學在庭審中提供證據(《告家長書》)顯示履行了告之義務,管理責任發(fā)生了轉移。因此,原告要求育才小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的焦點3,根據相關統(tǒng)計數(shù)據和法律規(guī)定并限于原告的請求,本院作出如下認定:
一、醫(yī)療費項下:
1、門診、住院醫(yī)療費86922.92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訴請15元/天×116天=1740元,本院予以認定;
3、營養(yǎng)費:原告訴請5000元,本院認定1740元;
4、后期治療費:50000元。
以上合計:140402.92元。
二、傷殘賠償金項下:
1、傷殘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痹骐m系農業(yè)戶口,但居住在武漢市漢南區(qū)紗帽街城鎮(zhèn)滿一年以上,應適用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其傷殘賠償金。因此,原告?zhèn)麣堎r償金認定為:20840元/年×0.5×20年=208400元;
2、護理費:原告訴請65元/天×365天=23725元,本院認定50元/天×365天=18250元;
3、交通費:原告訴請1000元,本院予以認定;
4、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zhèn)麣埖燃墳榱?,其訴訟請求是30000元。本院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本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認定。
傷殘賠償金項下合計:257650元。
上述二項費用合計:398052.92元。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市漢南區(qū)國有資產營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程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278637元;
二、被告武漢市漢南區(qū)紗帽山小學賠償原告程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9902元;
三、上述給付款項,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付清;
四、駁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2353元,武漢市漢南區(qū)國有資產營運有限公司承擔1647元,武漢市漢南區(qū)紗帽山小學承擔117元,原告程某某承擔58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款專戶中院訴訟費分戶;帳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何炎林 人民陪審員 黃國祥 人民陪審員 周春芳
書記員:李蓉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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