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
黃喬本(湖北漢川分水法律事務所)
武漢長通公路客運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蔡易(湖北清風源律師事務所)
熊傳紅(湖北清風源律師事務所)
原告程某某,司機。
委托代理人黃喬本,漢川市分水法律事務所主任。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武漢長通公路客運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簡稱長通公司)。住所地:武漢市建設大道613號空軍漢口王家墩干休所招待所613號。
法定代表人范繼文,總經(jīng)理。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518號。
法定代表人畢偉,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蔡易,湖北清風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熊傳紅,湖北清風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程某某訴被告武漢長通公路客運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喬本、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易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長通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長通公司在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處購買了承運人責任險,雙方間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按照保險條款約定,承運人責任險險種的第三人應為乘客,不含駕駛?cè)藛T。但該條款是免責的格式條款,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盡到了提示義務。且被告長通公司向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購買承運人責任險時是按照37座購買,包含了駕駛員乘座的座位。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作為承保人,在銷售承運人責任險時應當明確告知投保人長通公司,駕駛員座位與乘客座位的區(qū)別。保險條款中約定事故發(fā)生后不能對駕駛員理賠,作為承保人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就不應當以37座收取保險費。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在收取了駕駛員所在座位的保險費后,應視為保險雙方對保險范圍作出了變更。故此,對于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提出的駕駛員不屬于承運人責任險的第三人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要求以承運人責任險的第三人起訴二被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提出,原告應以雇員受害直接起訴被告長通公司的意見。本院認為,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quán)選擇起訴的對象。對于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的該辯論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具體賠償?shù)臄?shù)額,經(jīng)本院依法核定如下:醫(yī)療費480元(見票據(jù))、后期治療費14000元(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誤工費29275.21元(45470元/年÷365天/年×235天)、護理費8550.58元(26008元/年÷365天/年×12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50元/天×34天)元、殘疾賠償金45812元(22906元/年×20年×10%)、鑒定費56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100677.79元。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四款 ?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故本案中承運人責任險是以被告長通公司對原告程某某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而原告程某某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被告長通公司對原告程某某應賠償?shù)牟糠譃槿嗣駧?0474.45元(100677.79元×70%)。故此,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應賠償原告程某某人民幣70474.45元。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賠償原告程某某經(jīng)濟損失計人民幣70474.45元;
二、駁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內(nèi)容,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付清。逾期支付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1300元,原告程某某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30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長通公司在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處購買了承運人責任險,雙方間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按照保險條款約定,承運人責任險險種的第三人應為乘客,不含駕駛?cè)藛T。但該條款是免責的格式條款,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盡到了提示義務。且被告長通公司向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購買承運人責任險時是按照37座購買,包含了駕駛員乘座的座位。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作為承保人,在銷售承運人責任險時應當明確告知投保人長通公司,駕駛員座位與乘客座位的區(qū)別。保險條款中約定事故發(fā)生后不能對駕駛員理賠,作為承保人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就不應當以37座收取保險費。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在收取了駕駛員所在座位的保險費后,應視為保險雙方對保險范圍作出了變更。故此,對于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提出的駕駛員不屬于承運人責任險的第三人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要求以承運人責任險的第三人起訴二被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提出,原告應以雇員受害直接起訴被告長通公司的意見。本院認為,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quán)選擇起訴的對象。對于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的該辯論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具體賠償?shù)臄?shù)額,經(jīng)本院依法核定如下:醫(yī)療費480元(見票據(jù))、后期治療費14000元(法醫(yī)鑒定結(jié)論),誤工費29275.21元(45470元/年÷365天/年×235天)、護理費8550.58元(26008元/年÷365天/年×12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50元/天×34天)元、殘疾賠償金45812元(22906元/年×20年×10%)、鑒定費560元、交通費300元;合計100677.79元。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第四款 ?規(guī)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故本案中承運人責任險是以被告長通公司對原告程某某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而原告程某某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被告長通公司對原告程某某應賠償?shù)牟糠譃槿嗣駧?0474.45元(100677.79元×70%)。故此,被告平安保險湖北分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應賠償原告程某某人民幣70474.45元。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賠償原告程某某經(jīng)濟損失計人民幣70474.45元;
二、駁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內(nèi)容,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付清。逾期支付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1300元,原告程某某負擔1000元。
審判長:黃生陸
審判員:李洪波
審判員:高以祥
書記員:胡衛(wèi)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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