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子俊,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張戈,江蘇宏亮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湖北王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鐘祥市郢中鎮(zhèn)安陸府路55號,社會統(tǒng)一信用代碼91420881559709491B。法定代表人:肖凡,董事長。
原告程子俊與被告湖北王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程子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程子俊的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不損害他人利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程子俊撤訴。案件受理費7380元,減半收取計3690元,由原告程子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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