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林志,湖北華浩誠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1010361418。代理權(quán)限為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參加庭審及調(diào)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等。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惠軍,浠水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880399235。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浠水縣,系原告程某某之長子。
被告:程向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武漢市洪山區(qū),系原告程某某之次子。
被告:程錚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qū),系原告程某某之三子。
被告:程武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住北京市朝陽區(qū),系原告程某某之四子。
上列四被告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凡,湖北眾之聲律師事務(wù)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910102286。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代收法律文書,代為提起訴訟、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提出上訴、反訴、承認和解等。
原告程某某訴被告程某某、程向群、程錚群、程武群共有糾紛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程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程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yù)交),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負擔。
審 判 長?。宏悋w 人民陪審員 :黃文革 人民陪審員?。?高 亮
書記員::何一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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