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盧云艷,大冶市東風農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原審被告)哈爾濱恒威道路橋梁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威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工程小區(qū)院內。
法定代表人齊東昆,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巍,黑龍江輔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和平。
委托代理人汪幫華,湖北維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成。
原審被告哈爾濱市藍海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海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安寧街161號4樓415室。
法定代表人騰達,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楊某某、恒威公司因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均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01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童威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樂莉、代理審判員邵成捷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6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盧云艷,上訴人恒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巍,被上訴人程和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幫華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王成、原審被告藍海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0年5月,恒威公司通過招投標方式承接哈爾濱市松北區(qū)大耿家立交建設工程環(huán)島北A、B線高架橋S1X1匝道及地面輔道工程B1標段的建設。2011年2月20日,王成以藍海公司的名義與恒威公司訂立派遣協(xié)議書。合同約定,以上工程所需人工由王成負責派遣;派遣人員勞務費由恒威公司代王成支付,并每月支付其勞務管理費,王成協(xié)助恒威公司對派遣人員進行管理。而后,王成與楊某某取得聯(lián)系,其負責派遣的人工由楊某某提供。2011年4月份,楊某某雇請程和平前往哈爾濱市,并為程和平支付了差旅費及食宿費。2011年5月14日,程和平受楊某某指派到上述工地從事鋼筋制作,雙方約定程和平工作期間的工資為每天120元。當天,程和平在工地上捆扎鋼筋過程中,因所捆扎一起的鋼筋結構倒地砸傷,致使程和平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左側胸腔損傷。程和平被送往哈爾濱市第五醫(yī)院救治,住院25天。楊某某支付程和平住院醫(yī)療費等合計37,577.08元。2011年6月9日,程和平委托其兒子程杰與王成、楊某某就有關賠償達成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約定,恒威公司、王成及楊某某再賠償程和平生活費、工資及以后手術費合計40,000元后,如果程和平不管有什么事與三方無關。該款定于2011年6月10日付20,000元,下欠20,000元在2011年6月20日付清后此協(xié)議生效。但約定的賠償款除楊某某償付20,000元外,余款至今未付。程和平出院后,從哈爾濱市被護送回大冶市還地橋鎮(zhèn)前湖村家中休養(yǎng)、康復。2011年11月1日,程和平交納鑒定費1,500元,委托大冶市弘法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情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該鑒定所作出弘法法醫(yī)臨床(2011)29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1、被鑒定人程和平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椎弓根內固定術后,屬9級傷殘。2、被鑒定人程和平傷后休息7個月,取內固定術再休息1個月。3、被鑒定人程和平取除內固定費用7,000元人民幣或以治療醫(yī)院實際費用據實結算,后續(xù)門診定期復查、康復、對癥治療費2,600元人民幣。4、被鑒定人程和平傷后一人護理4個月,傷后營養(yǎng)期10周。此后,程和平以上述賠償協(xié)議未生效,且楊某某等互相推諉賠償,故訴請法院判令楊某某、王成、藍海公司、恒威公司連帶賠償其誤工費28,800元(3,600元/月×8個月)、護理費7,200元(1,800元×4個月)、住院伙食補助費1,250元(50元/天×25天)、營養(yǎng)費1,050元(15元/天×70天)、殘疾賠償金27,592元(6,898元/年×20年×20%)、后續(xù)治療費9,600元、鑒定費1,500元、交通費4,5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2,527.5元(5,011元/年×5年×1/2)、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合計114,019.5元??蹨p已支付20,000元,實際應賠償94,019.5元。另認定,程和平父親程漢民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年老體弱,生活無法自理,為程和平的被扶養(yǎng)人。
原審判決認為:程和平受楊某某雇請,以提供勞務的方式前往恒威公司的建設工地從事鋼筋制作的工作,工作期間,因捆扎一起的鋼筋倒地壓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均無異議,予以認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程和平作為楊某某的雇員,且楊某某未能提供程和平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存在過錯的證據,故程和平要求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應予支持。楊某某認為與程和平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為有效協(xié)議,但其未按此協(xié)議全部履行,協(xié)議有效的條件未成就,故對其辯解意見不予采納。程和平在恒威公司的建筑工地提供勞務,該公司與王成作為工地的管理方,其未盡安全管理之責,亦無證據證實程和平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存在過錯,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藍海公司雖與恒威公司簽訂有勞務派遣合同,但藍海公司在合同簽字中未蓋章,簽字雙方為恒威公司和王成,故認定該合同實為王成以藍海公司的名義與恒威公司所簽訂,故程和平要求藍海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予支持。程和平要求賠償的損失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過高,酌情認定為10,000元,其余損失計算合理,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楊某某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程和平誤工費28,800元(3,600元/月×8個月)、護理費7,200元(1,800元×4個月)、住院伙食補助費1,250元(50元/天×25天)、營養(yǎng)費1,050元(15元/天×70天)、殘疾賠償金27,592元(6,898元/年×20年×20%)、后續(xù)治療費9,600元、鑒定費1,500元、交通費4,5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2,527.5元(5,011元/年×5年×1/2)、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合計104,019.5元??蹨p已支付20,000元,實際應賠償84,019.5元。恒威公司、王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二、駁回程和平其他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
結合訴辯雙方的觀點,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一、原審審判程序是否違法;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錯誤;三、程和平與楊某某、王成、恒威公司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程和平的損失如何認定以及該損失由誰承擔。本院作如下評述:
一、關于原審審判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經查,程和平起訴狀落款時間為2012年12月16日,原審法院立案時間為2012年12月25日,送達傳票的開庭時間為2013年6月20日,各方當事人均簽收了開庭傳票。2013年6月20日的庭審筆錄上記載王成、藍海公司、恒威公司缺席,有程和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幫華簽名,楊某某亦簽字確認。楊某某提出原審審判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故對楊某某的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程和平與楊某某、王成、恒威公司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程和平的損失如何認定以及該損失由誰承擔問題。王成以藍海公司名義與恒威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該合同既無藍海公司的蓋章,也無證據證實王成系藍海公司的員工或代理人,且對勞務人員的管理均由王成負責,故王成與恒威公司系事實上的勞務分包關系。通過楊某某的陳述以及證人證言證實,王成又將勞務轉包給楊某某,由楊某某負責在其老家雇請勞務人員前住恒威公司的工地提供勞務。程和平系楊某某從大冶老家雇請的勞務人員,其往來差旅費及食宿費,以及工資結算均由楊某某負責。從上述事實可看出,王成與楊某某之間形成勞務轉包關系;楊某某與程和平之間形成雇傭關系,楊某某系雇主。程和平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楊某某作為其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恒威公司作為工程的建筑方,將工程的勞務業(yè)務分包給沒有資質的王成,王成又將該勞務業(yè)務轉包給楊某某,故恒威公司、王成應對楊某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雖然程和平與王成、楊某某、案外人姜建安簽訂了賠償協(xié)議,但該協(xié)議是附條件生效的協(xié)議,條件為4萬元賠償款付清后協(xié)議生效,鑒于至今4萬元賠償款仍未付清,該協(xié)議未生效,程和平有權依法提起侵權之訴。原審判決根據程和平的傷殘等級、誤工時間等,依法計算的各項賠償金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維持。
三、關于法律適用問題。勞動法系調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執(zhí)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或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就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系所產生的糾紛,而本案中藍海公司并非本案的實際勞務派遣公司,程和平也非藍海公司的勞務派遣人員,程和平系楊某某個人所雇傭的人員,程和平與楊某某在雇傭活動所發(fā)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但原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不當,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裁判結果恰當,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5元,由楊某某負擔537.50元,由哈爾濱恒威道路橋梁建設有限公司負擔537.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童 威 審 判 員 樂 莉 代理審判員 邵成捷
書記員: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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