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陽新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成誠,湖北富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被告: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教師,住陽新縣。
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人民幣20,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被告祖某某因急需資金向原告程某某借款20,000元,并約定2016年7月前償還借款,原告在依約支付借款后,被告祖某某出具借條,但并未按約定時間償還借款。原告經(jīng)多次催討無果,為維護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被告祖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和相關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程某某與被告祖某某系朋友關系。2016年4月7日,祖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向程某某現(xiàn)金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條“借程某某現(xiàn)金貳萬元整,七月份還清”??铐棾鼋韬?,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祖某某怠于依約履行上述欠款的還款義務,原告遂訴至法院。
原告程某某與被告祖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成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祖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有借條為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祖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對本案相應訴訟權利的放棄,由此所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由被告自行承擔,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所述,本院依法支持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人民幣20,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祖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程某某支付借款人民幣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祖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團城山支行,賬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劉細剛
書記員:姜鍵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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