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閱,男,漢族,住五營區(qū)。
被告:嚴某某,男,漢族,住五營區(qū)。
原告秦閱與被告嚴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嚴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秦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嚴某某償還欠款25,000.00元;二、償還借款的相應利息;三、被告承擔訴訟費、公告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5月15日,被告嚴某某在我這里借款25,000.00元,并給我寫下欠條,后經(jīng)多次催要,至今未還。請法院判決被告嚴某某償還借款及相應的利息。
本院認為,原告秦閱與被告嚴某某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原告秦閱按照約定陸續(xù)出借人民幣現(xiàn)金給被告嚴某某合計25,000.00元,后原告秦閱向被告嚴某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故被告嚴某某已構(gòu)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因此產(chǎn)生的公告費用應由其承擔。對原告秦閱主張要求被告嚴某某償還借款25,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張相應利息的請求,因雙方未約定亦無證據(jù)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嚴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秦閱借款25,000.00元;
二、原告秦閱發(fā)生的公告費303.00元由被告嚴某某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如送達本判決書再次發(fā)生公告費用,亦由被告承擔);
三、駁回原告秦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00元,由被告嚴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召東 人民陪審員 張麗紅 人民陪審員 阮 芳
書記員:關(guān)佳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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