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江,湖北真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施聰,湖北真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宜昌市新華錦勝印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35號。
法定代表人劉錦勝,該公司總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秦某某訴被告宜昌市新華錦勝印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秦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秦某某負擔。
審判員 程丹
書記員: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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