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某某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雪山路6號,社會信用代碼:911303110525228XN。
法定代表人楊一鳴,董事長。
陳寶峰,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秦某某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金色家園二區(qū)23101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系秦某某燕某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秦某某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學業(yè),河北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6)冀0391民初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審理查明,王某某系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單位職工。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因流動資金緊張,經雙方協(xié)商,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將發(fā)給王某某的獎金轉為借款。2011年5月30日,王某某、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額36594.00元,期限三年,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2012年3月9日,王某某、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額19637.66元,期限三年,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上述兩筆借款期限內無利息約定,雙方也無逾期利息的約定。合同簽訂后,王某某將合同項下的借款出借給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用于生產經營,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收款后向王某某出具了借據(jù)?,F(xiàn)兩筆借款已經到期,借款期滿后,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沒有向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現(xiàn)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王某某借款本金56231.66元及利息。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王某某系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職工,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王某某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依照法律規(guī)定,王某某、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有效。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屬于民間借貸糾紛,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王某某按約定履行了付款義務,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還款,應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王某某訴請要求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6231.66元及自應還款之日起的利息,予以支持。依照法律規(guī)定,借貸雙方未約定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的,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應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占用資金期間的利息。據(jù)此,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應自借款期滿后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6%支付王某某利息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遂判決:一、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償還王某某借款本金36594.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31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6%支付原告利息),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二、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償還王某某借款本金19637.66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6%支付原告利息),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一審案件受理費1200元,減半收取600元,由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判決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在本單位內部通過轉借應發(fā)獎金的形式向王某某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該筆獎金發(fā)放程序是否違規(guī),系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且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亦未就發(fā)放該筆獎金存在違規(guī)行為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關于雙方借款合同無效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雙方借款合同到期后,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約定歸還借款,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借貸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原審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之相關規(guī)定,判令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并無不當。綜上,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并無不妥,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00元,由上訴人秦某某燕某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高曉武代理審判員王倩楠代理審判員張潔
書記員:侯 桂 玲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