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技師學院,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東生,院長。
委托代理人孫志國,河北德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艷強,現(xiàn)住石家莊市新華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貴棟,現(xiàn)住石家莊市橋西區(qū)。
原告秦某某技師學院與被告河北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孫志國,被告委托代理人趙艷強、張貴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合同簽訂后,被告已按協(xié)議的約定完成施工任務,因決算后實際工程量與預售差額較大導致原告超付被告工程款454094.15元,被告應及時返回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工程款454094.15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2年8月15日雙方對賬確認之日起算。被告主張應在工程款中扣除水電費用,但未提供水電費發(fā)生的具體數(shù)額及相關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給付原告秦某某技師學院工程款454094.15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2年8月15日起至履行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8111元,由被告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交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周 旭 審判員 范曉春 審判員 李春元
書記員:尹雁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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