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市熱力總公司
張月玲(河北吳秀萍律師事務所)
年華
王某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秦皇島市熱力總公司,住所地:秦皇島市海港區(qū)海陽路256-4號。
法定代表人:柏長華,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月玲,河北吳秀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年華,系上訴人白塔嶺供熱公司客服中心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無業(yè)。
上訴人秦皇島市熱力總公司(以下簡稱熱力總公司)為與被上訴人王某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qū)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6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上訴人熱力總公司與被上訴人王某某供熱合同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上訴人熱力總公司在供熱后有權收取取暖費,被上訴人王某某亦應交納取暖費。上訴人主張根據(jù)供暖情況給予相應的減免不應成為之后供暖不達標的依據(jù),2010年度取暖費為331.8元,不是因為該年度供暖不達標而進行減免,而是因為2007-2008年度供暖不達標而進行的減免調(diào)賬至2010年度,之后上訴人供暖達標,被上訴人應全額交納取暖費。針對上訴人的主張,本院認為,上訴人熱力總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橋東里熱力站大修技改材料,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所居住房屋的溫度已達標,且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的繳納取暖費明細表中,與被上訴人住同棟樓同單元的用戶仍有供暖不達標而減免或欠繳取暖費的情況。上訴人亦不能證明2007-2008年度供暖不達標而進行的減免調(diào)賬至2010年度這一情節(jié),及之后供暖達標的事實,因此,上訴人主張供暖已達標,被上訴人應全額繳納取暖費缺乏理據(jù)。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秦皇島市熱力總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上訴人熱力總公司與被上訴人王某某供熱合同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上訴人熱力總公司在供熱后有權收取取暖費,被上訴人王某某亦應交納取暖費。上訴人主張根據(jù)供暖情況給予相應的減免不應成為之后供暖不達標的依據(jù),2010年度取暖費為331.8元,不是因為該年度供暖不達標而進行減免,而是因為2007-2008年度供暖不達標而進行的減免調(diào)賬至2010年度,之后上訴人供暖達標,被上訴人應全額交納取暖費。針對上訴人的主張,本院認為,上訴人熱力總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橋東里熱力站大修技改材料,不能證明被上訴人所居住房屋的溫度已達標,且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的繳納取暖費明細表中,與被上訴人住同棟樓同單元的用戶仍有供暖不達標而減免或欠繳取暖費的情況。上訴人亦不能證明2007-2008年度供暖不達標而進行的減免調(diào)賬至2010年度這一情節(jié),及之后供暖達標的事實,因此,上訴人主張供暖已達標,被上訴人應全額繳納取暖費缺乏理據(jù)。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上訴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秦皇島市熱力總公司負擔。
審判長:王巍
審判員:劉興亮
審判員:武學敏
書記員:趙瑾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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