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靖,湖北金鶴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沈治強,湖北金鶴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秦某某訴被告王某某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經(jīng)審查,秦某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吉超
書記員:薛璐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