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強,河北仁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谷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衡水新光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區(qū)人民西路50號。
法定代表人:田海寧,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馬國鋒,河北中衡誠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秦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谷某某、朱某某、衡水新光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桃城區(qū)人民法院(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秦某某于2015年4月9日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秦某某申請撤回上訴合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秦某某撤回上訴,各方當事人均按原判執(zhí)行。
二審案件受理費851元,減半收取425元,由上訴人秦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高樹峰 審 判 員 蔣寶霞 代理審判員 關春富
書記員:張鳳蓮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