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二部刑訴〔2020〕65號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241987********,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市**縣**鎮(zhèn)**社區(qū)居民委員會**街**號附**號**街,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勐??h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經勐??h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勐??h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勐??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某某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勐??h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案件管轄范圍的規(guī)定,同年2月6日報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了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秦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秦某某將毒品藏匿于其駕駛的一輛車牌號為川A*****的白色豐田牌轎車上,自云南省勐??h前往昆明市。同日16時30分許,行至景洪至勐海214國道新公路32公里處時遇公開查緝。公安人員現場從該車空氣濾清器內查獲晶體狀毒品可疑物共計凈重1000克、片劑狀毒品可疑物2坨零7粒共計凈重283克,從該車左后輪前底盤下查獲晶體狀毒品可疑物1包凈重995克,遂將被告人秦某某抓獲。
經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查獲的晶體狀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片劑狀毒品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檢查、提取、毒品稱量、取樣、扣押等筆錄;刑事照片;鑒定意見;視頻資料;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相關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某某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199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283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謝晨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秦某某現羈押于勐海縣看守所;
2.隨案移送刑事偵查卷宗3冊、光盤1張;
3.隨案移送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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