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后政
嚴昌玉(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
孫水平(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
宜昌顏某港埠運輸有限公司
顏某某
覃某某
原告秦后政。
委托代理人嚴昌玉、孫水平,湖北誠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宜昌顏某港埠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顏某港埠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顏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顏某某。
被告覃某某,系顏某某之妻。
原告秦后政與被告顏某港埠運輸公司、顏某某、覃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志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秦后政的委托代理人嚴昌玉、被告顏某某、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秦后政訴稱,因經(jīng)營需要,2008年12月30日,被告顏某港埠運輸公司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57萬元,約定期限6個月,逾期按日利率1‰加收計息。同日,被告顏某某、覃某某與原告簽訂了一份《質押合同》,以其二人持有的被告顏某港埠運輸公司的股權提供擔保。該借款到期后,顏某港埠運輸公司要求續(xù)借。2011年4月11日,各方對借款本息對賬后達成一致協(xié)議,雙方再次簽訂《借款合同》和《質押合同》,同日出具借條,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本息合計247萬元。前述《借款合同》中約定,如被告逾期還款,應承擔包括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該期借款到期后,顏某港埠運輸公司仍不能償還借款。2014年4月11日,顏某港埠運輸公司與原告協(xié)商達成新的還款協(xié)議,對前述借款辦理對賬并出具《借條》,內容為“今借到秦后政現(xiàn)金人民幣275萬元,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從2014年5月1日起每個月按月支付銀行利息10‰計27500元。2014年12月31日歸還?!蓖?,被告顏某某、覃某某自愿與原告簽訂了一份《質押合同》,以其所有的顏某碼頭、房地產(chǎn)和顏某公司的股權為顏某公司的275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借款項下本金和利息等費用。截止2014年11月,顏某港埠運輸公司一直未按約定支付利息。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托。經(jīng)查,2014年8月7日,被告覃某某將其股權轉移至其子顏亮名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償還原告的借款本金275萬元,并按每月1%的利率承擔上述借款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期間的借款利息。同時要求三被告連帶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本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含律師代理費)21.45萬元。
三被告辯稱,此筆借款原本在2007年向原告借的是本金100萬元,當時約定的是每年利息30萬元。到后來逐漸累積起來的?,F(xiàn)在經(jīng)濟形勢不景氣,導致我們不能還款。其實我們雙方之間關系較好,之前也有過協(xié)商。借款的事實存在,對原告現(xiàn)在要求的借款數(shù)額也沒有異議,我方也可以承擔訴訟費用,但不承擔原告的律師代理費用。能還款的話,我們先還本金,利息分期再償還。同時,覃某某將其在公司的股權轉讓到兒子名下并不是故意逃避債務而轉移資產(chǎn),而是因為征信問題為便于在銀行貸款的措施。請求法庭公平公正處理。
本院認為,債務應該清償。本案中原、被告雙方自發(fā)生借貸關系以來,期間雙方多次就借款本息的數(shù)額和質押擔保問題進行協(xié)商。直至2014年4月11日,原、被告雙方再次就借款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三被告以書面借條形式確認向原告借款275萬元,并定于自2014年5月1日起,每個月按10‰支付利息,即每月付息27500元,至2014年12月31日歸還。原、被告雙方對上述事實不持異議且三被告對原告目前主張的借款數(shù)額275萬元也予以認可,故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本案爭執(zhí)的焦點是三被告是否應該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本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含律師代理費)21.45萬元。從原、被告雙方之前所簽訂的質押合同的內容來看,被告顏某某、覃某某質押擔保的范圍均含有借款項下的本金、利息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因此,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及合同的效力,原告現(xiàn)向被告主張借款項下的本金、利息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以支持。但本院從本案雙方借貸關系的明確性和被告對原告現(xiàn)在主張的借款本息不持任何異議及原告主張為實現(xiàn)債權而產(chǎn)生的21.45萬元費用過高的情形考慮,決定酌情支持其相關費用6.4萬元(21.45萬元×30%)。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一十一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顏某港埠運輸公司、顏某某、覃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秦后政償還借款275萬元,并按每月1%的利率承擔上述借款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期間的借款利息。上述三被告之間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由上述三被告連帶承擔原告秦后政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產(chǎn)生的費用(含律師代理費)6.4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付清。
三、駁回原告秦后政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15918元、財產(chǎn)保全費用5000元,均由上述三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債務應該清償。本案中原、被告雙方自發(fā)生借貸關系以來,期間雙方多次就借款本息的數(shù)額和質押擔保問題進行協(xié)商。直至2014年4月11日,原、被告雙方再次就借款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三被告以書面借條形式確認向原告借款275萬元,并定于自2014年5月1日起,每個月按10‰支付利息,即每月付息27500元,至2014年12月31日歸還。原、被告雙方對上述事實不持異議且三被告對原告目前主張的借款數(shù)額275萬元也予以認可,故本院對此予以確認。本案爭執(zhí)的焦點是三被告是否應該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本債權而支出的費用(含律師代理費)21.45萬元。從原、被告雙方之前所簽訂的質押合同的內容來看,被告顏某某、覃某某質押擔保的范圍均含有借款項下的本金、利息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因此,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及合同的效力,原告現(xiàn)向被告主張借款項下的本金、利息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以支持。但本院從本案雙方借貸關系的明確性和被告對原告現(xiàn)在主張的借款本息不持任何異議及原告主張為實現(xiàn)債權而產(chǎn)生的21.45萬元費用過高的情形考慮,決定酌情支持其相關費用6.4萬元(21.45萬元×30%)。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一十一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九十八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顏某港埠運輸公司、顏某某、覃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原告秦后政償還借款275萬元,并按每月1%的利率承擔上述借款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期間的借款利息。上述三被告之間相互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由上述三被告連帶承擔原告秦后政為實現(xiàn)上述債權而產(chǎn)生的費用(含律師代理費)6.4萬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付清。
三、駁回原告秦后政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用15918元、財產(chǎn)保全費用5000元,均由上述三被告負擔。
審判長:王志
書記員:杜韓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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