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安國市。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藥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安國市。
原告秦某某訴被告張某某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淑英、被告張某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秦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償還拖欠的貨款共計1139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份,被告裝修房屋,從我處購買瓷磚,當時約定貨到付款,但被告收貨并使用瓷磚后一直未付款,經(jīng)我方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還,故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被告張某某購買原告秦某某瓷磚,有銷售清單及退貨清單在案予以證明,事實清楚,買賣合同依法成立。被告當庭承認尚欠原告貨款11396元,但提出抗辯認為原告所出售給自己的瓷磚不是當初雙方約定好的白普品牌,而是另一種品牌睿巖,且質量有差異,不符合自己當初的購買要求,對所欠貨款11396元不予給付,對此抗辯未提出有效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僅依據(jù)瓷磚的名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反駁,本院不予支持。對此原告提交佛山市嘉怡德陶瓷有限公司證明一份,證明被告所提出的白普系瓷磚花色的名稱,睿巖系瓷磚產(chǎn)品品牌,白普系睿巖旗下一種產(chǎn)品,原告出售給被告的瓷磚與被告當初定購的瓷磚品牌一致,質量并無差異。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所欠貨款11396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被告所稱其收到的瓷磚品牌質量有差異,不予給付貨款的辯駁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貨款1139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元,減半收取計42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計水
書記員:劉栩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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