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
張炳春(河北銘暉律師事務所)
鄭從某
滄州市南大港管理區(qū)運達物流有限公司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南大港營銷服務部
高文戰(zhàn)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
蘇妍妍(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
原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代理人:張炳春,河北銘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司機,住河北省滄州市渤海新區(qū)。
被告:滄州市南大港管理區(qū)運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南大港管理區(q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南大港營銷服務部,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渤海新區(qū)南大港產業(yè)園區(qū)。
負責人:張玉坡,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文戰(zhàn),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該公司職員,住該公司宿舍。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新華東道83號(開灤賓館內)。
負責人:張靜,經理。
委托代理人:蘇妍妍,河北陳建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秦某某與被告鄭從某、滄州市南大港管理區(qū)南大港運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大港運達物流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南大港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南大港服務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唐山市新華道服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炳春、被告人保財險南大港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高文戰(zhàn)、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市新華道服務部的委托代理人蘇妍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從某、南大港運達物流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經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三大隊處理,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鄭從某負該次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秦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該事故認定書是由處理該事故的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查、成因分析所作出的,客觀、真實、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原告秦某某、被告鄭從某在該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被告鄭從某應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按照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的承擔:如果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依責賠償;仍有不足的或沒有投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依責予以賠償。依照上述規(guī)定,原告損失確定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市新華道服務部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剩余部分由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市新華道服務部、人保財險南大港服務部按照主掛車商業(yè)保險金額的比例分別承擔,仍有不足由被告南大港運達物流公司承擔。被告鄭從某作為被告南大港運達物流公司雇傭的司機,系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時發(fā)生事故,故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原告秦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醫(yī)療費164773.95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對其傷情進行治療所產生的費用,合理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原告頸髓損傷截癱,購置頸抗輔助治療是原告治療期間產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故對被告人保財險南大港服務部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市新華道服務部對原告輸血單據(jù)不認可,但根據(jù)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原告主張輸血符合客觀實際,且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市新華道服務部未提供原告提供的輸血單據(jù)有不真實之處的相關證據(jù),故對被告之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2、二次手術費6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需要進行二次手術取內固定物,是今后必然要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應一并進行賠償,根據(jù)鑒定報告的意見,二次手術費用應確定為55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3、伙食補助費2150元,原告該項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對人保財險新華道服務部主張20元/日的標準計算,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4、誤工費18453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連續(xù)誤工的,誤工期限可以計算至評殘前一日,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根據(jù)原告的受傷程度及診斷證明、長期醫(yī)囑記載,原告主張誤工期限173日未超出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且被告方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原告雖未提供勞動合同,但根據(jù)其提供的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前從事制造業(yè)工作,其日平均工資93元符合客觀實際,且未超出河北省上年度制造業(yè)標準,其誤工費應計算為16089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5、護理費37368元,原告秦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根據(jù)其傷情及病理記載,住院期間由兩人護理,本院予以確認。其標準應按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8元/日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應為9288元(108元/日×43日×2人);出院后至評殘前一日為130日,根據(jù)其病情及鑒定報告意見應由一人護理,按照原告的戶口性質其標準應按農林牧漁業(yè)的標準37元/日計算,護理費為4810元(130日×37元/日)護理費共計為14098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6、傷殘賠償金129296元,根據(jù)鑒定報告的意見,原告?zhèn)麣埖燃墳樗?、八、十、十、十級,傷殘綜合系數(shù)按照76%計算,標準按2013年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每年8081元計算20年,其傷殘賠償金為122831.2元(8081元×20年×76%),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7、鑒定檢查費2930元,原告秦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需通過檢查鑒定確定傷殘等級,此項費用是必然要實際發(fā)生的,且合理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8、后期護理費13564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殘,根據(jù)其傷殘等級,經鑒定為部分護理依賴,原告主張按照河北省2013年農林牧漁業(yè)37元/天的標準計算后期護理費,由一人護理20年,部分護理依賴系數(shù)按照50%計算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且合理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9、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7203.2元,原告主張三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7203.2元,按照法律規(guī)定年賠償額未超過河北省2013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總額,原告該項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
10、交通費2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治療期間發(fā)生交通費用符合客觀實際,根據(jù)原告事故發(fā)生地、治療期間及居住地點,原告的主張符合客觀實際,本院酌情支持1200元。
11、精神賠償金40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殘,給其精神帶來一定的傷害,今后生活和工作帶來不便,應當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撫慰金,本院支持3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支持的部分有:1、醫(yī)療費164773.95元,2、二次手術費55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2150元,4、誤工費16089元,5、護理費14098元,6、傷殘賠償金122831.2元,7、檢查鑒定費2930元,8、后期治療費135640元,9、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7203.2元,10、交通費1200元,11、精神賠償金35000元,共計547415.35元。對以上損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市新華道服務部在冀JL1276號車所投交強險醫(yī)療費理賠范圍及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000元,傷殘理賠范圍及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00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市新華道服務部在冀JL1276號車所投商業(yè)三者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按比例賠償原告秦某某各項損失269271.67元,被告人保財險南大港服務部在冀JS121掛號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依責按比例賠償給原告秦某某各項損失29919.08元。被告鄭從某、南大港運達物流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當庭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六)項、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在冀JL1276號車所投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秦某某10000元,傷殘項下賠償原告秦某某11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理賠范圍內依責按比例賠付原告秦某某各項損失269271.67元,共計389271.6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南大港營銷服務部在冀JS121掛號車所投商業(yè)三者險的理賠范圍內依責按比例賠償原告秦某某各項損失29919.08元;
三、被告鄭從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南大港營銷服務部履行義務后,被告滄州市南大港管理區(qū)運達物流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給付賠償款的義務。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市支行,賬號:xxxx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91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擔30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承擔713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南大港營銷服務部承擔548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經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三大隊處理,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鄭從某負該次事故主要責任,原告秦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該事故認定書是由處理該事故的交警大隊現(xiàn)場勘查、成因分析所作出的,客觀、真實、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根據(jù)原告秦某某、被告鄭從某在該次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被告鄭從某應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按照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首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的承擔:如果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依責賠償;仍有不足的或沒有投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依責予以賠償。依照上述規(guī)定,原告損失確定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市新華道服務部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剩余部分由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市新華道服務部、人保財險南大港服務部按照主掛車商業(yè)保險金額的比例分別承擔,仍有不足由被告南大港運達物流公司承擔。被告鄭從某作為被告南大港運達物流公司雇傭的司機,系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時發(fā)生事故,故不承擔事故賠償責任。
原告秦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醫(yī)療費164773.95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對其傷情進行治療所產生的費用,合理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其中原告頸髓損傷截癱,購置頸抗輔助治療是原告治療期間產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故對被告人保財險南大港服務部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市新華道服務部對原告輸血單據(jù)不認可,但根據(jù)原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原告主張輸血符合客觀實際,且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市新華道服務部未提供原告提供的輸血單據(jù)有不真實之處的相關證據(jù),故對被告之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2、二次手術費6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需要進行二次手術取內固定物,是今后必然要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應一并進行賠償,根據(jù)鑒定報告的意見,二次手術費用應確定為55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3、伙食補助費2150元,原告該項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對人保財險新華道服務部主張20元/日的標準計算,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4、誤工費18453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連續(xù)誤工的,誤工期限可以計算至評殘前一日,參照公安部《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根據(jù)原告的受傷程度及診斷證明、長期醫(yī)囑記載,原告主張誤工期限173日未超出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且被告方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原告雖未提供勞動合同,但根據(jù)其提供的誤工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在事故發(fā)生前從事制造業(yè)工作,其日平均工資93元符合客觀實際,且未超出河北省上年度制造業(yè)標準,其誤工費應計算為16089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5、護理費37368元,原告秦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根據(jù)其傷情及病理記載,住院期間由兩人護理,本院予以確認。其標準應按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8元/日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應為9288元(108元/日×43日×2人);出院后至評殘前一日為130日,根據(jù)其病情及鑒定報告意見應由一人護理,按照原告的戶口性質其標準應按農林牧漁業(yè)的標準37元/日計算,護理費為4810元(130日×37元/日)護理費共計為14098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6、傷殘賠償金129296元,根據(jù)鑒定報告的意見,原告?zhèn)麣埖燃墳樗摹?、十、十、十級,傷殘綜合系數(shù)按照76%計算,標準按2013年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每年8081元計算20年,其傷殘賠償金為122831.2元(8081元×20年×76%),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7、鑒定檢查費2930元,原告秦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住院,需通過檢查鑒定確定傷殘等級,此項費用是必然要實際發(fā)生的,且合理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8、后期護理費13564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殘,根據(jù)其傷殘等級,經鑒定為部分護理依賴,原告主張按照河北省2013年農林牧漁業(yè)37元/天的標準計算后期護理費,由一人護理20年,部分護理依賴系數(shù)按照50%計算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且合理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9、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7203.2元,原告主張三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7203.2元,按照法律規(guī)定年賠償額未超過河北省2013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總額,原告該項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應予支持。
10、交通費2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治療期間發(fā)生交通費用符合客觀實際,根據(jù)原告事故發(fā)生地、治療期間及居住地點,原告的主張符合客觀實際,本院酌情支持1200元。
11、精神賠償金40000元,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殘,給其精神帶來一定的傷害,今后生活和工作帶來不便,應當給付一定數(shù)額的精神撫慰金,本院支持35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支持的部分有:1、醫(yī)療費164773.95元,2、二次手術費55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2150元,4、誤工費16089元,5、護理費14098元,6、傷殘賠償金122831.2元,7、檢查鑒定費2930元,8、后期治療費135640元,9、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7203.2元,10、交通費1200元,11、精神賠償金35000元,共計547415.35元。對以上損失首先由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市新華道服務部在冀JL1276號車所投交強險醫(yī)療費理賠范圍及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000元,傷殘理賠范圍及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0000元,剩余部分由被告人保財險唐山市新華道服務部在冀JL1276號車所投商業(yè)三者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按比例賠償原告秦某某各項損失269271.67元,被告人保財險南大港服務部在冀JS121掛號車所投商業(yè)第三者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依責按比例賠償給原告秦某某各項損失29919.08元。被告鄭從某、南大港運達物流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當庭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六)項、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在冀JL1276號車所投交強險醫(yī)療費項下賠償原告秦某某10000元,傷殘項下賠償原告秦某某11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理賠范圍內依責按比例賠付原告秦某某各項損失269271.67元,共計389271.6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南大港營銷服務部在冀JS121掛號車所投商業(yè)三者險的理賠范圍內依責按比例賠償原告秦某某各項損失29919.08元;
三、被告鄭從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南大港營銷服務部履行義務后,被告滄州市南大港管理區(qū)運達物流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給付賠償款的義務。
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市支行,賬號:xxxx3)。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91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擔30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新華道營銷服務部承擔713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南大港營銷服務部承擔548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胡德忠
審判員:李朝霞
審判員:魏云良
書記員:康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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