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賓縣,
委托代理人劉長遠,男,黑龍江超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賓縣城鎮(zhèn)管理局,住所地賓縣賓州鎮(zhèn)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令琦,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志廣,男,黑龍江張志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祖某某與被告賓縣城鎮(zhèn)管理局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國冬梅獨任審判,于2017年10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祖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長遠、被告賓縣城鎮(zhèn)管理局委托代理人張志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祖某某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祖某某系農民,自2008年起至2016年1月27日在工作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止,一直在賓縣城鎮(zhèn)管理局作道路清掃工作。原告祖某某與被告賓縣城鎮(zhèn)管理局未簽訂勞動合同。2016年祖某某工作中受傷是已年滿60周歲。
2016年1月27日上午10時許,祖某某在工作中被案外人王鐵成駕駛的大眾片轎車撞倒致傷,雙方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已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2017年7月26日,祖某某在賓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原、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作出賓勞仲不字(2017)第17號不予受理通知書,理由是仲裁主體不適格。
被告賓縣城鎮(zhèn)管理局為祖某某支付醫(yī)療費10余萬元,并每月支付1200元的工資。
本院認為,凡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的都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即使簽訂了也不屬于勞動合同,雙方之間適用勞務關系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原告祖某某在出現(xiàn)事故時已年滿61周歲,已經(jīng)不符合勞動者就業(yè)的法定年齡,也不符合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那么祖某某與賓縣城鎮(zhèn)管理局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原告祖某某與被告賓縣城鎮(zhèn)管理局屬于勞務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綜上: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祖某某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祖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國冬梅
書記員:彭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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