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岸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初建(特別授權代理),湖北金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江岸區(qū),
第三人:周文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武昌區(qū),
原告祁某某與被告祁某某、第三人周文建債權轉(zhuǎn)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祁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初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祁某某、第三人周文建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祁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祁某某償還債務1,03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祁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祁某某與祁某某系父子。2016年3月21日,祁某某與周文建簽訂房產(chǎn)抵押借款合同,祁某某向周文建借款1,000,000元,并將武漢市江岸區(qū)沿江大道160號時代廣場4棟53層4號作為借款抵押擔保。祁某某逾期償還周文建債務,周文建欲將抵押的房產(chǎn)拍賣。祁某某為了保證抵押房產(chǎn),經(jīng)與周文建協(xié)商,愿意代替祁某某償還債務。周文建將債權轉(zhuǎn)讓給祁某某,并將債權轉(zhuǎn)讓的事宜通知了祁某某。2016年8月25日,祁某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形式向周文建支付1,030,000元。祁某某向周文建還款后,向祁某某主張債權,祁某某置之不理。
被告祁某某未到庭應訴亦未發(fā)表答辯意見。
第三人周文建未到庭應訴但提交了書面述稱意見。周文建述稱,祁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周文建借款1,000,000元并將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沿江大道160號時代廣場4棟53層4號房屋作為抵押。后祁某某無力償還借款,周文建欲將抵押房屋拍賣還款。祁某某的父親祁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代祁某某償還借款本息合計1,030,000元。周文建將抵押房屋所有資料、欠條一并交與祁某某。
原告祁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被告祁某某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答辯、舉證、質(zhì)證權利。第三人拒不到庭,視為放棄舉證、質(zhì)證權利。對原告祁某某提交證據(jù)的真實性,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證據(jù)所能達到的證明目的,將結合案情,綜合審查判斷,在“本院認為”部分予以論證闡述。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3月21日,祁某某與周文建簽訂《房產(chǎn)抵押借款合同》,祁某某向周文建借款1,000,000元。合同約定祁某某以位于武漢市江岸區(qū)沿江大道160號時代廣場4棟53層4號房屋作為“借款抵押物”,若到期不能還款,祁某某自愿將該房屋交給周文建處置。后,祁某某未能償還借款,祁某某的父親祁某某按周文建指示于2016年8月25日向周文建的哥哥周文年的銀行賬戶轉(zhuǎn)賬1,030,000元。
本院認為,祁某某代祁某某償還了欠周文建的借款本息合計1,030,000元,周文建對祁某某的給付予以接受并出具《收條》,至此祁某某與周文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周文建對祁某某所享有的債權由祁某某享有。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在祁某某與祁某某之間形成。祁某某有權要求祁某某償還?,F(xiàn)祁某某要求祁某某償還1,030,000元,祁某某應予償還。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祁某某償還1,030,000元。
案件受理費14,070元,由被告祁某某負擔。因此款已由祁某某預交本院,故被告祁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同上述費用一并支付給原告祁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毅平
審判員 施佑莉
人民陪審員 黎顯愛
書記員: 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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