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東環(huán)路162號居民,現(xiàn)住易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靜,河北悅?cè)郝蓭熓聞账?,律師?br/>被告: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友誼路轆轤彎胡同,居民。
被告: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北省保定市易縣,居民。
原告祁某某與被告金某、馬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曉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金某、馬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祁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8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3月15日,由被告馬某擔保被告金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二被告于當日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此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拖欠至今未還。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的2016年3月15日由被告金某、馬某為原告出具的借條及被告金某出具的收到條,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認定。上述證據(jù)可以證實:被告金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原告祁某某借款80000元,被告馬某為此筆借款提供提保,雙方約定,如借款人無能力償還由擔保人償還。此筆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至今未歸還原告借款的事實。
本院認為,原告祁某某與被告金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因原、被告雙方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原告可隨時主張權利,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在經(jīng)原告合理催告后,仍遲遲未歸還借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其借款8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時約定,如借款人無能力償還由擔保人償還,該約定表明被告馬某對此筆借款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由于雙方對保證期間未作明確約定,故被告馬某對此筆借款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因原告自借款后便多次對二被告進行催要,至原告起訴時被告馬某對此筆借款的的保證期間已過,其擔保責任應予免除,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馬某歸還借款8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金某、馬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并應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金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祁某某借款80000元。
二、駁回原告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計900元,由被告金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牛曉靜
書記員:杜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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