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硚口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國強,黑龍江法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被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哈爾濱市道里區(qū)。
原告祁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劉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17125元及利息(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0月13日按月利率1.35%計算,2017年10月14日借期外的利息是按合同約定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6年10月14日,被告李某某因需資金周轉,與原告簽訂《車輛抵押借款合同》,該合同約定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75000元,借款期限為1年,被告劉某為其提供擔保。從201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分12個月給付原告。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依約以銀行轉帳的方式向被告給付75000元,履行了出借義務。此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時還款,現(xiàn)被告已有13個月沒還款,被告違約,原告申請?zhí)崆敖獬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0月14日,被告李某某與原告簽訂《車輛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金額75000元,月利率1.35%。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還款方式為等本等息。每期償還本金6250元,利息每月1012.5元。該合同第十二條約定如被告違約,將承擔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還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主張權利過程中的發(fā)生的訴訟費、仲裁費…或利息(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等費用,并賠償原告損失。該合同中被告提供的抵押車輛尚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日,原告與被告劉某簽訂《借款保證擔保合同書》,對李某某的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6年10月17日,原告將66015元匯入被告李某某名下,將8985元匯入案外人何某某名下。上述借款發(fā)生后,被告共計還款8期共計65975元。
上述事實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jù)加以證明:1、車輛抵押借款合同;2、借款保證擔保合同書;3、車輛行駛證及車輛照片4張(復印件);4、銀行交易明細。本院對以上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李某某簽訂借款合同以及與被告劉某簽訂的保證擔保合同,均系自然人之間簽訂的民事合同,上述合同約定了借款金額為75000元,被告實際收到匯款66015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因此被告的借款本金應為66015元,而非借款合同約定的75000元。借款合同明確約定月利息1.35%,故每月應收利息為891.2元(66015*1.35%),被告已償還8期,8期的利息為7129.6元(891.2*8期),因被告8期本息共計償還65975元,去除利息后,已還本金應58845.4元(65975元-7129.6元)。因實際借款本金為66015元,故尚欠借款本金為7169.6元(66015元-58845.4元),剩余4期的利息為3564.8元(891.2元*4期)。2017年10月14日借款期限屆滿后,按照合同約定,被告違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計息,故本院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劉某因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應承擔連帶給付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祁某某尚欠借款本金7169.6元及借款期限內的利息3564.8元;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祁某某尚欠借款本金7169.6元的利息(2017年10月14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
三、被告劉某對判項一、二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四、駁回原告祁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元,由二被告負擔68元,由原告負擔160元;公告費560元,由二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麗欣
人民陪審員 毛麗
人民陪審員 吳慧玲
書記員: 倪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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