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某。
委托代理人周飛(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參加訴訟、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調解、上訴、領取法律文書),湖北法之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隨州市九星運業(yè)總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隨州市解放路49號。
法定代表人虞光勇,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欒愛平(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調解、參加訴訟、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請、代收法律文書、上訴),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田自力(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調解、參加訴訟、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請、代收法律文書、上訴),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隨州市交通大道209號。
負責人王明剛,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馮云(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出庭應訴、調查取證,代為提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提起上訴),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張軍仁(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出庭應訴、調查取證,代為提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提起上訴),湖北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祁某與被告隨州市九星運業(yè)總公司(以下簡稱“九星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隨州支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飛,被告九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欒愛平、田自力,被告太平洋財保隨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原告祁某等22人乘坐被告九星公司的鄂S×××××號客車前往隨縣小林鎮(zhèn),該車駕駛員為祁軍喜。當日14時04分許,該車行駛至212省道14KM+600m處與周中山駕駛的機動車號牌為鄂S×××××號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乘車人石守容當場死亡及客車駕駛人祁軍喜、乘客潛享、嚴亮三人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乘客來傳貴、張健、鄧世明、宮道軍、宮雙、石成、劉大國、王文明、鄧世貴、石正義、王天斌、王運付、熊明蘭、朱厚旭、朱中保、史和香、祁某、高輝、劉寶香受傷,鄂S×××××號客車嚴重受損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28日,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中山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祁軍喜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來傳貴、張健、鄧世明、宮道軍、宮雙、石成、劉大國、王文明、鄧世貴、石正義、王天斌、王運付、熊明蘭、朱厚旭、朱中保、史和香、祁某、高輝、劉寶香、石守容、潛享、嚴亮無責任?!痹嫫钅硞蟊凰屯S州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19天,期間醫(yī)療費由被告九星公司墊付;后原告自己花費醫(yī)療費用585.5元。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受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委托對原告祁某的傷情進行鑒定,并于2015年9月7日作出隨州正義司法鑒定中心(2015)醫(yī)鑒字第221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一)被鑒定人祁某的左股骨后遺癥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拾級,右股骨頭骨折后遺癥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玖級。(二)自受傷之日起休養(yǎng)240日,一人護理90日。(三)前期醫(yī)療費以臨床治療實際發(fā)生為準;(四)后續(xù)治療費用擬定為10000元”。原告祁某為進行此鑒定支付鑒定費1699.5元。庭審中,被告方對以上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并向本院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武漢平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受本院委托對原告祁某的傷情進行鑒定,并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武平安法(2016)臨字第753號《法醫(y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認定:“被鑒定人祁某的損傷構成X(10)級、X(10)級傷殘。綜合賠償指數(shù)為12%;建議給予后續(xù)期治療費壹萬叁仟元;傷后休息240日,傷后護理90日。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祁某造成的損失有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后期治療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機動車號牌為鄂S×××××號客車在被告太平洋財保隨州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次事故每座人身賠償限額250000元,投保座位數(shù)33個,每次事故人身賠償限額825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1日0時起至2014年12月31日24時止。
還查明,原告祁某系隨縣淮河鎮(zhèn)中心學校教師,其自2013年8月20日一直在該學校從事教師職業(yè)。
本院認為,原告祁某購買車票乘坐被告九星公司客車,兩者之間形成客運合同關系,被告九星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及時、安全將原告運送到約定地點,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且原告無過錯,被告九星公司依法應對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原告據(jù)此要求被告九星公司賠償其因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本院予以支持。武漢平安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受本院委托對原告祁某的傷情進行鑒定,作出武平安法(2016)臨字第753號《法醫(y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程序合法,客觀真實,故對該《法醫(yī)臨床學鑒定意見書》,本院予以采信,并將參照該鑒定結論計算原告的損失。原告祁某提交的“隨縣農(nóng)村義務教育學校招聘教師到崗通知單”、銀行明細表、隨縣淮河鎮(zhèn)中心學校出具的證明等一系列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證明其從事教師職業(yè),居住在城鎮(zhèn),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對原告祁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參照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予以計算。原告向本院主張誤工費,因其有固定工資收入,其受傷后,工資未被停發(fā),且其未能提交相關證據(jù)證實其工資有所扣減,故本院對其該項訴請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原告祁某支付的法醫(yī)鑒定費,系為計算其各項經(jīng)濟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被告太平洋財保隨州支公司辯稱不應承擔鑒定費不符合以上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是以侵權行為的發(fā)生為前提,本案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相競合,原告選擇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違約之訴,基于合同糾紛之訴,原告訴求精神損害賠償無法律依據(jù),本院對其該項訴請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按照50元/天計算90天,醫(yī)院的出院記錄中明確要求加強營養(yǎng),故本院對其該項訴請予以支持。原告祁某向本院主張其交通費800元,但其向本院提交的交通費票據(jù)系連號定額發(fā)票,不符合客觀事實,本院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酌定為500元。
綜上所述,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祁某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有:①醫(yī)療費585.5元;②殘疾賠償金59644.8元(24852元/年×20年×12%);③護理費7083.86元(28729元/年÷365天×90天);④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50元/天×19天);⑤后期治療費13000元;⑥營養(yǎng)費4500元(50元/天×90天);⑦法醫(yī)鑒定費1699.5元;⑧交通費500元;合計87963.66元。以上損失計算標準均參照《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其中住院伙食補助標準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護理費標準參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傷殘賠償金參照“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
被告九星公司為其所有的機動車號牌為鄂S×××××號客車在被告太平洋財保隨州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事實清楚,雙方為此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所簽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且沒有證據(jù)證明本案保險人存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賠事由,故被告太平洋財保隨州支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對本次事故中發(fā)生的合理損失予以賠付?!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痹撘?guī)定沒有排除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原告請求被告太平洋財保隨州支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實現(xiàn),被告太平洋財保隨州支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原告訴請被告太平洋財保隨州支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故對被告太平洋財保隨州支公司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的損失未超過每座人身賠償限額250000元,故被告九星公司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因原告在本次訴訟中主張的醫(yī)療費不包含被告九星公司對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用,故被告九星公司辯稱應從賠償款中予以扣除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財保隨州支公司辯稱其在本次事故中共墊付約1090000元,但其未能提交相關證據(jù)證實其為原告祁某墊付的具體金額,故本院對其該項辯稱理由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原告祁某損失87963.66元。
二、駁回原告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0元,減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祁某負擔750元,被告隨州市九星運業(yè)總公司負擔1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賬戶,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隨州市分行開發(fā)區(qū)分理處,賬戶:17×××9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楊 賢
書記員:劉馥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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