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磁縣縱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曉波,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光遠,河北冀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邯鄲市富某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漢清,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剛,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磁縣縱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縱橫公司)訴被告邯鄲市富某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縱橫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光遠,被告富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縱橫公司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貨款76000元并給付至起訴之日相應利息2755元,下欠利息至返清貨款之日累計追加(按中國銀行2016年利率4.35%計算);2.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1日,原告公司與被告富某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由原告負責供貨或代購,由被告負責用購車客戶所購車輛辦理抵押貸款,雙方合作銷售汽車。雙方約定的具體運作辦法是:購車客戶向原告付購車款30%,被告以擔保人身份為購主墊付剩余貨款的70%,購車手續(xù)完成后由被告負責用該車手續(xù)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該款項再由銀行直接轉(zhuǎn)至被告賬戶用于抵消自己先前向原告應付的70%的墊付款,被告從每單銷售汽車生意中收取貸款風險保證金和服務費。2016年5月24日,原告按被告指定的客戶姓名,為購主于俊芳從保定軒宇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代購北京現(xiàn)代牌轎車一輛,購主于俊芳向原告支付30%貸款即21400元,被告借口資金緊張,要求暫緩應當墊付下欠70%的汽車余款45000元,承諾先辦以車貸款手續(xù),等貸款到賬再一并返還車款。礙于業(yè)務關(guān)系和情面,原告信以為真,遂將汽車手續(xù)和車輛一并交由被告去銀行抵押貸款。2016年6月19日,被告要求原告再次代購汽車,并承諾這次辦完連同上次欠款一并返還。迫于無奈,原告又按被告指定向另一購主韓波波從邯鄲峰峰寧遠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代購五菱牌汽車一輛,購主韓波波向原告支付30%貨款14000元,被告下欠70%汽車余款31000元。2016年6月底,兩筆以車抵押貸款分別由銀行直接劃撥到被告賬戶后,被告拒不兌現(xiàn)承諾,擅自將原告汽車向銀行所抵押取得的貸款76000元截留占為己有,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一推再推拒不返還。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原告訴至法院。
富某公司辯稱,1、原告起訴的主體錯誤,原告與被告之間并無經(jīng)濟往來,雖有合作意向,也是通過中間人代為收取發(fā)放貨款。2、原告將購車款交給張志軍,張志軍以其自己名義在被告處做貸款,被告已將貨款交給張志軍。3、本案被告并沒有跟原告有貨款上的往來,不存在不當?shù)美那樾巍?br/>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張志軍系富某公司業(yè)務員。2016年1月1日,富某公司作為甲方,縱橫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合作協(xié)議一份,內(nèi)容為:“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乙方申請的分期車輛所涉及的家訪、組卷、審批、還款催繳等工作由甲方負責。二、甲方負責乙方客戶墊款。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個工作日將墊款打回甲方指定賬號······甲方邯鄲市富某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并有張志軍簽字,乙方磁縣縱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2016年5月2日,富某公司作為甲方與于俊芳作為乙方簽訂信用卡汽車分期付款購車協(xié)議書一份,內(nèi)容為:“甲乙雙方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華支行信用卡汽車分期付款達成協(xié)議如下:一、乙方確定通過甲方購買汽車一臺,型號現(xiàn)代瑞納,最終發(fā)票價為66400元······五、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信用卡汽車分期付款后,由甲方為乙方墊付汽車分期資金45000元提車,辦理完各種手續(xù)后,乙方不可撤銷授權(quán)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華支行把乙方的信用卡汽車分期資金轉(zhuǎn)入甲方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華支行的賬戶中。甲方邯鄲市富某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乙方于俊芳,2016年5月2日。”2016年5月24日,于俊芳購買北京現(xiàn)代牌轎車一輛,車牌號為冀D×××××。2016年6月2日,張志軍出具欠條一份,內(nèi)容為:“該車已辦清貸款,車輛已交購主于俊芳,我公司保證五個工作日內(nèi)向縱橫公司付清應墊金即欠款4.5萬元(肆萬伍仟元整)”。2016年5月20日,富某公司并出具擔保承諾函,對于俊芳在《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6年5月18日,富某公司作為甲方與韓波波作為乙方簽訂信用卡汽車分期付款購車協(xié)議書一份,內(nèi)容為:“甲乙雙方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華支行信用卡汽車分期付款達成協(xié)議如下:一、乙方確定通過甲方購買汽車一臺,型號五菱宏光,最終發(fā)票價為45000元······五、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信用卡汽車分期付款后,由甲方為乙方墊付汽車分期資金31000元提車,辦理完各種手續(xù)后,乙方不可撤銷授權(quán)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華支行把乙方的信用卡汽車分期資金轉(zhuǎn)入甲方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華支行的賬戶中。甲方邯鄲市富某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乙方于俊芳,2016年5月18日?!?016年6月19日,韓波波購買五菱宏光牌轎車一輛,車牌號為冀D×××××。2016年6月20日,張志軍出具欠條一份,內(nèi)容為:“該車貸款已辦好,車已交購主韓波波,我公司保證五個工作日內(nèi)向縱橫公司付清應墊此車(欠款)3.1萬元(叁萬壹仟元整),不拖不欠”。2016年6月20日,富某公司并出具擔保承諾函,對韓波波在《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F(xiàn)縱橫公司要求富某公司返還墊付的購車款76000元,富某公司拒絕支付,雙方爭議成訟。
本院認為,宇航公司與富某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在購主于俊芳、韓波波購買車輛后,應當由富某公司墊付車款76000元,但富某公司未予墊付車款,縱橫公司代富某公司墊付76000元,富某公司應當予以返還,故對縱橫公司要求富某公司返還墊付款7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富某公司辯稱該款已經(jīng)支付給富某公司業(yè)務員張志軍,未提供證據(jù),本院對富某公司該辯稱不予采信。對于縱橫公司要求富某公司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車輛交付之日至貨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邯鄲市富某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磁縣縱橫汽車銷售有限公司76000元及利息(其中,45000元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付清貨款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1000元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付清貨款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8元,減半收取884元,由邯鄲市富某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小芳
書記員:趙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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