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首市龍盛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為石首市界山口106號。
法定代表人:楊成鵬,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林,系湖北忠直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益照,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石首市湘楚商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為石首市橫溝市鎮(zhèn)新建街84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該公司經(jīng)理。
被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周萬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原告石首市龍盛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盛公司)訴被告李某某、被告石首市湘楚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楚公司)、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萬財、被告周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林、熊益照,被告李某某、被告湘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萬財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龍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立即清償逾期借款本金200萬元及直至結清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罰息(利息以本金20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8月18日起算,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36%計算。罰息為從2015年8月18日起算,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2.38%計算);2、判令被告湘楚公司在提供抵押擔保的房地產(chǎn)價值范圍內(nèi)承擔債務清償責任;3、判令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萬財、被告周某某對被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00萬元及直至結清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以上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4年3月3日,被告李某某以酒店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當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9月2日,年利率為36%,每月按時付息,到期本息兩清。若逾期不還,自逾期之日起,則按月利率2.38%計算罰息。2014年3月3日,湘楚公司四股東李某某、周某某、周萬財、周某某召開股東大會并形成決議,同意用湘楚公司名下的位于石首市橫溝市鎮(zhèn)新建街的房屋一棟(土地使用權證號:石土國用(2012)第××號),為該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于當日與原告簽訂了《抵押擔保合同》。湘楚公司在合同中承諾,貸款期限屆滿如不能償還,即用該房屋作價清償債務。同日,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萬財、被告周某某與原告簽訂了《連帶責任保證合同》,合同約定由四被告對李某某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上述合同簽訂后的當日,原告通過其公司銀行賬戶以轉賬方式向被告李某某賬戶匯款200萬元。原告依約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但被告李某某從2015年8月18日到2016年5月2日欠利息51萬元,本金200萬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至今分文未還。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李某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利率及利息計算方式等,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簽訂后,原告通過銀行向被告李某某轉款200萬元,履行了出借義務,原、被告間形成了民間借貸關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某未償還該筆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因此,原告請求借款人償還本金200萬元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請求被告按合同約定利率計算支付利息,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罰息的主張,因被告逾期歸還借款,屬于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原告將逾期利息與罰息二項重復計算明顯過高,年利率總和不能超過24%,對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湘楚公司應承擔何種責任的問題。原告與被告湘楚公司簽訂了《抵押擔保合同》,但因雙方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chǎn)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之規(guī)定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xù),故本案抵押權未設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和第一百七十八條“擔保法與本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之規(guī)定,被告湘楚公司以自己位于石首市橫溝市鎮(zhèn)新建街的房屋一棟作抵押,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抵押合同》有效,故被告湘楚公司仍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約定的義務,即被告湘楚公司在提供抵押擔保的房地產(chǎn)價值范圍內(nèi)對擔保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萬財、被告周某某均系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且在保證期間內(nèi),因此,前述四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逾期未到庭應訴和提出答辯意見,亦未提供任何相關證據(jù),本院視其放棄對原告事實主張、訴訟請求和被告李某某、被告湘楚公司、被告周某某、被告周萬財辯解意見的反駁權利,由此而產(chǎn)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由其承擔。
綜上所述,債務應當立即清償。被告李某某應向原告清償借款本息,其余各被告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石首市龍盛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和逾期罰息(利息、罰息以本金20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5年8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利息、罰息的利率總和按年利率24%計算)。
二、被告石首市湘楚商貿(mào)有限公司在抵押物即位于石首市橫溝市鎮(zhèn)新建街的房屋一棟的價值范圍內(nèi)對上述借款及利息、罰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萬財、被告周某某對上述第一項判項所確認的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石首市龍盛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28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被告李某某、被告石首市湘楚商貿(mào)有限公司、被告周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周萬財、被告周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0,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駱啟新 人民陪審員 張 勝 人民陪審員 何建輝
書記員: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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