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荊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
石某某
楊雄剛(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武荊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新華路218號浦發(fā)銀行大廈18樓。組織機構代碼:75700518-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某某,原湖北武荊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楊雄剛,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代收法律文書等。
上訴人湖北武荊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石某某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2013)鄂應城民初字第00761-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 ?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湖北武荊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與石某某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系事實勞動關系,屬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情形,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即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管轄。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湖北武荊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與石某某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系事實勞動關系。石某某自進入湖北武荊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工作以來的實際工作地點一直在湖北省應城市,本案的勞動合同履行地明確,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湖北武荊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湖北武荊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與石某某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之間系事實勞動關系。石某某自進入湖北武荊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工作以來的實際工作地點一直在湖北省應城市,本案的勞動合同履行地明確,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湖北武荊高速公路發(fā)展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審判長:楊杰
審判員:龔敏
審判員:陳萍
書記員:熊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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