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承德市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委托代理人孫迪,河北承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申請人石某某申請宣告石立國失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適用特別程序進(jìn)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石某某稱其與石立國為兄弟關(guān)系,石立國系智力障礙,未婚育,原與父親石俊林共同生活,1993年石俊林病故后,申請人將其接至圍場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石立國經(jīng)常離家出走,但均被找回或被他人送回。2010年10月20日,被申請人石立國離家出走后,經(jīng)多方尋找、打聽,始終沒有音信,至今已近7年仍下落不明。因此提出申請,請求宣告石立國失蹤。
經(jīng)查,下落不明人石立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承德市××××組,原住圍××自治縣四道溝鄉(xiāng)××道溝23號,系申請人石某某的弟弟,患有智力殘疾。2010年10月20日,石立國離家出走后失去聯(lián)系,至今下落不明。石立國父母及姐姐等其他直系親屬均已去世,石某某為其唯一直系親屬。申請人石某某申請宣告石立國失蹤后,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在《人民法院報》發(fā)出尋找石立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間為三個月,現(xiàn)已屆滿,石立國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認(rèn)為,石立國于2010年10月離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距今已近七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宣告石立國失蹤;
(1)指定石某某為失蹤人石立國的財產(chǎn)代管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王亞娟
書記員:馮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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