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人石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2015年7月17日,本院收到起訴人石某訴石岳峰、邊玉英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的起訴狀,石某稱石岳峰與邊玉英系母子關系,石某與邊玉英系同村人,從2000年開始起訴人石某從西柵子村委會承包耕地5.5畝一直耕種至今,2015年5月6日,石岳峰與邊玉英將起訴人種植的3.5畝玉米、1畝谷子毀掉,并與剩余未種的1畝土地一同種植松樹?,F(xiàn)訴至法院,要求石岳峰與邊玉英騰清并返還侵占起訴人石某承包的位于赤城縣鎮(zhèn)寧堡鄉(xiāng)西柵子村地名為“邊榆樹地”土地5.5畝;賠償毀壞起訴人的莊稼的經濟損失20000元。
經審查,本院認為,起訴人不能提交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及土地承包合同證實其對爭議土地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故對起訴人石某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對石某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于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強秀清
書記員: 張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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